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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招标从无证企业购进医械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 2020-10-28 09:17:25 浏览量: 发稿人:阳光易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案例

    近日,某基层药监部门在日常检查时发现,A县医院新近购进了一台彩超,其供货单位是邻市的B医药公司。经核查,B公司没有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属无证经营医疗器械,B公司提供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是该公司伪造的。但A县医院辩称,该彩超并非该医院直接从B公司购进的,而是县财政部门通过政府招标购入后配置给该院的,县财政部门招标时也未通知该院参加。经调查,2007年年底,该县几家医院向县财政部门申请专项拨款,用于购买彩超。但县财政部门批复说,不予拨款,但将通过政府招标为几家医院配置彩超。2008年初,该县财政部门通过政府招标采购了3台彩超,分别配置给了该县3家医院。招标时,县财政部门只邀请了县卫生、监察等行政部门,并未邀请有关医疗机构参与。

    对于本案应如何处理,一种意见认为,该彩超虽是政府招标采购的,但不改变A县医院购进、使用的事实,因此,应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A县医院按从无经营许可证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进行处理。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彩超的购买者是县财政部门,A县医院事实上是接受了财政部门的捐赠,因此,该院不属从无证单位购进医疗器械,不能对该院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理。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按现行的法规规章规定,不应对该县财政部门和A县医院进行处理,但 B公司无证经营医疗器械事实成立,应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评析

    笔者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县财政部门的政府招标行为属代理行为还是购买行为。如果认定县财政部门是代理行为,A县医院就需承担从无证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责任;如果认定县财政部门是购买行为,A县医院就不应承担责任。那么究竟该如何认定呢?

    从形式上看,县财政部门接受几家医院的申请,按照几家医院提供的技术参数进行招标,然后又将采购来的彩超配置给了医疗机构,似乎符合代理的特征。但实际上,几家医疗机构并未委托县财政部门采购,也未支付金额给县财政或是B公司,更没有参与县财政部门的招标,县财政部门是以政府的名义而不是以医疗机构的名义进行招标的。

    因此,笔者认为,在招标过程中,县财政部门实质上是彩超的购买方,而不是医疗机构的代理方。县财政部门的失误导致了从无经营企业许可证企业购进了医疗器械。但县财政部门购买该产品后,不是为了自己经营或自己使用,而是为了配置给医疗机构,现行的法规规章中,对这一行为未有明确规定,因此,不能对县财政部门进行处罚。县财政部门将该彩超配置给A县医院,这种配置,事实上就是赠送,而现行的法规规章中,对接受捐赠的医疗器械行为也无明确规定。因此,对A县医院也不应进行处罚。但是,B医药公司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却伪造证件经营医疗器械,理应受到查处。据此,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



来源:中国食品商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