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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研究并开展“可招性分析”

发布时间: 2020-10-27 11:09:38 浏览量: 发稿人:阳光易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学习《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体会和联想

    2007年底,发改委等9部委联合发出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的规定。有关部门随即举办了专门的学习培训班。该文件(以下简称《标准文件》),内容丰富,涉及到方方面面,博大精深,本人也需要反复学习,加深理解。

    今年的5月1日,它们就要在政府投资的项目中,试点执行了。这是招标投标领域中的一件大事。但是,有一点,笔者感触最深,不得不提前说出来,供各位同仁参考:

    《标准文件》是有关部委吸取我国多年采购招标的实践经验,由几十位专家,历经数年时间完成的。根据我国国情,它的效力应该大于一般的招标范本。它明确提出:

   【第五条  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制的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施工招标文件,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的“申请人须知”(申请人须知前附表除外)、“资格审查办法”(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除外),以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这是对各种情况下的招标的“原则”和“规范化”的统一。

    同时,它又要求招标人【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编写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或施工招标文件。】也可以说,是提供给了招标人灵活处理的机会和相应的责、权。

    《标准文件》借鉴了世界银行招标范本的做法:保证主要条款不加修改被引用;而涉及的灵活处理的条款和内容,采用“前附表”的形式,由招标人具体填写。

    再进一步说明确,笔者理解就是,按照《标准文件》规定,需要招标人选择并填写的有以下重要内容:

    1)是进行“公开招标”,还是进行“邀请招标”?

    2)是选择先进行“资格预审”,还是直接进行公开招标?

    3)是进行“合格制的资格预审”,还是进行“有数量限制的资格预审”(含具体数量)?

    4)是允许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还是不允许?

    5)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具体要求?

    6)对潜在的投标人的财务、业绩、正在施工等情况需要了解的要求?

    7)在一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中,具体招标的标段是一个还是几个?投标人到底可以投几个标段(含中标几个标段)?

    8)由于《标准招标文件》规定: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分别规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评标方法,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适用。】

    招标人究竟如何选择,怎样规定具体选择哪一种评标办法,以及其细节?

    9)由于《标准招标文件》规定:

    【招标人选择适用综合评估法的,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由招标人自主确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按试行规定要求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及正文)标明投标人不满足其要求即导致废标的全部条款。】

    那么,招标人如何提前告知“不满足即废标”的条款,而且是“在前附表及正文标明全部条款”??

    10)本次招标,允许不允许分包(指的是工程再分包,不是对应标段的“分包“)?

    这10个问题,事先如何规定,不仅仅影响着招标、投标能否清楚、顺利的进行,也一定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招标的最后结果。当然,还有其他因素,如是否召开标前的“预备会”、“现场考察”、“澄清会”等等。

    人们能根据感觉或者领导人拍板来决定怎么办吗?面对招标人的选择,监管部门又该如何判断其是否没有违背原则,是否合理?笔者不由得想到早期国内开展机电设备招标时期的一种说法:“可招性”。

    所谓“可招性”就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于招标方式、对潜在的投标人的数量以及符合要求的可能数量、对潜在投标人的要求、对评标办法以及可能的效果等一系列决定招标成败效果的因素,事先进行仔细的市场调研分析。并根据分析的结果或者预测的结果,进行招标的实际安排。

    “可招性”是一种通俗但不很严谨的说法。如果,今后不管是谁,提出更加科学准确的说法,获得公认,笔者愿意随时放弃之。

    笔者曾经写过《浅述早年的“可招性”分析与实践》一文,简介了早期设备招标的一些做法,和《招标,要不要分析“可招性” 投标,要不要分析“中标几率”?》等体会文章。时过境迁,不少东西可能已经不适用如今的情况了。现在,面临新的形式,面对如此重大的10个(也许更多)问题,我们能不事先的分析吗?

    以胡锦涛为首的党中央,一再强调“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思想。以本人愚见,在采购招标领域落实科学发展观,就是要研究国内外政府采购和其他公共采购招标的先进思想和理念,研究采购招标具体事情后面的市场经济本身的规律,从而找出做好我们工作的方法和办法。我们千万不能“想当然”的去做事。

    把招标人的选择,建立在更加科学和客观的基础上,试点以及贯彻《标准招标文件》一定会更加顺利;反之,笔者担心,五花八门的做法,可能更让投标人以及监管部门忙于应付;试点的结果,也许不那么理想,也许事倍功半。

    笔者才疏学浅,有不对甚至错误之处,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文/gzztitc

    来源:中国采购与招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