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咨询热线:
平台合作热线:
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政策法规 > 行业探讨

政府采购行为主体: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

发布时间: 2020-10-27 11:04:19 浏览量: 发稿人:阳光易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政府采购行为主体(角色)是政府采购工作的参与者,也是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的使用者。根据其参与政府采购工作的具体情况,政府采购行为主体(角色)包括政府采购当事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技术支持人员(评审专家)、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专业监督部门(监察和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等几种类型的人员。上述7种角色因其职责分工不同,在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中的业务需求和使用权限也各不相同。 

  一、采购人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操作执行主体,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采购人要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政策制度和采购目录等规定承担落实采购需求的实施工作。 

  在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中,采购人的具体需求和权限可归纳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计划实施申请;确定采购代理机构并签署委托代理协议;对采购项目提出基本需求(如商务、技术要求);对采购文件提出性能和技术规范要求;审核并确认采购文件;开标前对采购文件提出修改;参加抽取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并签署评审结论;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或委托评审委员会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或候选中标(成交)供应商;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接受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并依法书面答复;协助处理投诉;向财政部门提交合同备案;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提交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保存采购资料;统计相关信息;对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二、供应商 

  供应商是政府采购的供方主体,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供应商是政府采购当事人之一,依法享有和履行政府采购权利和义务,包括获取采购信息、参与项目投标、签订采购合同、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等。 

  在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中,其具体需求和权限可归纳为:了解并获取政府采购信息;购买采购文件;接收投标邀请;递交资格审查材料;开标前对采购文件内容提出询问;编写并递交投标文件;缴纳投标保证金;参加开标;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澄清;接收中标(成交)通知;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补充合同;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合同存档;定标后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申请行政复议;对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三、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是受采购人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为采购人组织采购活动的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认定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 

  在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中,其具体需求和使用权限可归纳为:接受采购人发出的项目委托意向;起草并与采购人签订委托协议;起草采购文件并根据需要咨询专家;制作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或询价文件;发布招标(采购)公告;发售招标文件;接受供应商投标报名或邀请供应商;招标文件答疑;修改招标文件并发布更正公告;组织开标;组织评标;起草评标报告;起草中标(成交)公告;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发送中标通知书;保存采购文件;质疑答复;协助处理投诉;对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四、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是指符合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人员。 

  在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中,其具体需求和使用权限可归纳为:注册、登记成为政府采购专家;专家个人信息变更;接受、拒绝或主动回避成为特定项目的评标专家;对招标文件提出咨询意见;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签署评审结论;配合招标采购人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配合项目验收;配合财政部门投诉处理工作;举报供应商或采购人的违规行为;提出放弃政府采购专家资格申请;对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五、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是法定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权,主要履行制订政府采购政策及管理制度,监督检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活动,不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在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中,财政部门的具体需求和使用权限可归纳为:制订政府采购政策及管理制度;拟订本级集中采购目录;拟订本级政府采购采购限额标准;拟订本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审核本级政府采购预算;审核本级政府采购计划;对购买进口产品等特殊事项进行审批;审批本级政府采购方式;建立和管理本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管理;供应商管理;监督检查本级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活动;合同备案管理;处理供应商投诉;对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政府采购报表统计;处理行政复议;资金支付审核;业务培训等。 

  六、监察、审计部门 

  监察和审计部门是政府采购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监督。审计机关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监察机关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在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中,监察、审计部门的具体需求和权限可归纳为:质疑、投诉处理监督;政府采购活动过程监督;项目采购执行过程查询监督;项目采购进度监督;资金支付情况监督;合同执行情况监督等。 

  七、社会监督 

  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等不仅对政府采购有知情权,还有权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在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中,其具体需求和使用权限可归纳为:了解招标(采购)公告;了解中标(成交)信息;了解政策法规;了解行业动态信息;为政府采购提出合理化建议;监督政府采购行为;举报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等。
 
   
    
来源:中国财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