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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供货并非“一锤定音”

发布时间: 2020-10-27 11:02:58 浏览量: 发稿人:阳光易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时下,有些采购人一提及协议供货,就是质量低劣,价格虚高。这实质上是对协议供货采购制度的误解。主要是因为:

  协议供货适用条件和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仅仅适用于采购频率高,采购金额相对较小,采购量少、零星,货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小,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但是这个范围和适用条件是在某一特定的时间区域内,且规定了有效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协议供货并不是直接供货。采购人将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在中标的协议供应商当中询价确定成交供应商,而不是在获得协议供货资格的供应商处直接采购货物和服务,要货比三家,把握询价采购的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成交原则,力求价廉物美,节省采购资金,提高采购质效,即时满足采购需求。

  采购人有权向监管部门检举揭发供应商抬高价格、降低服务等不法行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不是逼迫供应商做亏本买卖、赔本生意,更不是价格欺诈、质次价高漫天要价。因而,为维护切身利益,采购人有权要求协议供应商在保证合理的经营利润的情况下作出最优惠的报价和提供优质服务,虚心接受对其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验收,诚信守约,遵守协议供货采购市场秩序,以产品好、质量高、服务优来满足好自身工作的需要。

  供应商的协议供货资格不是“一招就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日常要加强对协议供货质量、价格的跟踪监督,保证优质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执行好事先承诺的价格优惠率,对协议供应商弄虚作假、欺诈隐瞒、以次充好、以劣抵优、高抬价格、降低服务等行为严肃查处,公开曝光,列入不良记录,乃至取消供应商协议供货资格,促使协议供应商诚信履约,以过硬的质量和优质服务取信于采购人,服务好采购人,谋求供求“双赢”。

  采购人赊账或签单,增大了供应商资金成本,间接使供货价“水涨船高”。政府采购应当是先有资金后采购的。协议供应商之所以为采购单位提供了方便快捷诚信的优质货物和服务,是以政府诚信形象为保证的,理应获得丰厚的回报。在现实的采购过程,有许多采购人签单赊账,占用大量的协议供应商的货币资金,延长了其利润实现的周期,必然敦促其报高价来求得利润补偿,那也是协议供应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本身是适应当前政府采购工作的需要,急采购人之所急,想采购人之所想,为方便快捷满足采购需求而建立的,采购人理应积极执行才对,要不折不扣地执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而不应拿价高来说事,执行法定的采购程序,在中标协议供应商当中询价采购货物和服务,变分散采购为集中采购,变私下协商为公开询价,节省采购时间,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诚信采购,要争取价格优惠并及时足额结账付款,切不可签单赊账,促进供应商货币资金快速周转,维护好协议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同时为完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建言献策,以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维护好政府采购形象。(宋勇)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