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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归谁?

发布时间: 2020-10-27 11:00:12 浏览量: 发稿人:阳光易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案例:某地水利局对预算价为330万元的一农村水田灌溉管材采购项目,委托当地采购代理机构实行了公开招标,共有A、B、C、D、E、F等6家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分别递交了投标保证金5万元。最终该水利局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于次日向B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确定B公司为该项目的中标人。但B公司以原材料成本上涨,低价面临亏本为由,拒绝与该水利局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该水利局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对B公司的投标保证金5万元不予退还,予以没收。

    可在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归属问题上,水利局、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均持有异议,各执一词。

    水利局:我的事情我作主。从项目委托招标,供应商投标,开标、评标直至确定中标人等活动,都是围绕一个中心而进行的,那就是满足采购项目需求。这完全属于水利局的事情。而供应商无视采购项目紧急需要,以不正当理由拒绝签订采购合同,延误了采购项目的实施时间,延长了采购项目的采购周期,采购效率大打折扣,降低了采购时效,使采购需求无法得到及时、高效地满足,严重影响了该水利局农村水田灌溉工作的正常开展,侵害了水利局的合法权益。而没收投标保证金,是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而采购代理机构之所以招标,是因为有水利局委托在先,是替水利局服务的,采购主权非水利局莫属。因此,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理应归属水利局,一方面是维护采购人的采购主权,另一方面是给采购人利益损失给予补偿,合情合理。

    采购代理机构:我的利益得保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一次招标活动,从公告发布,制作招标文件,开标、评标至定标,依法执行完毕采购程序,前后得耗时一个多月,其间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才有采购结果。而中标人拒绝与水利局签订采购合同,致使公开招标劳而无功,如果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归水利局,那么采购代理机构的费用损失谁来补偿?同样是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就本采购项目而言,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是指采购代理机构,而不是指该水利局。况且,没收投标保证金,采购代理机构是执行者,这是该管理办法规定的,旨在采购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与采购人无关。再说,没收投标保证金,采购代理机构劳苦功高,理应享有“胜利果实”。

    财政部门:我的执法当有为。《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毋庸置疑,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活动的执法监督者。就本例来说,B公司在报价上有恶意竞争行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却拒绝与采购人采购合同,明显是在与法律法规“叫板”,财政部门要履行监管重任,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B公司处以中标金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的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以加大缔约过失责任的追究,强化法律制约,增大其违法违规成本,增强政府采购的震慑力。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或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上交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利益损失进行相应的补偿,体现政府采购的执法权威。应该说,从执法主体来看,财政部门没收投标保证金,顺理成章。

    就地评说:

    在招标采购活动中,投标保证金是招标文件的重要条款,也是供应商获得投标资格的必要条件,同时是维护招标采购单位利益免受侵害的有效手段。显然,投标保证金是不属于任何一方的,是为约束供应商的行为,保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

    对于供应商来说,投标保证金是一把“双刃剑”。提交后表明,供应商既响应了招标文件要求,又遵循了采购程序,是诚信投标的集中表现,以保障和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然而,供应商的后续行为,受投标保证金的制约,尤其是要承担法律责任,比如拒签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这是法律法规当中有明确规定,供应商投标时必须遵守,中标后诚信履约,满足采购需求,达到供求双赢,否则“闯红灯”,得不偿失。

    对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来说,要在委托采购代理协议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要在招标文件中要明确表明: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数额、计算依据、支付方式、提交时间以及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后果、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的返还期限、方式及中标前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对潜在的投标人发出诚恳的要约,让投标人一目了然,及时快捷地针对投标保证金要求作出投标承诺。

    对于财政部门来说,要根据有关投标保证金的法律法规,加大监管力度,有的放矢。一看。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保证金条款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明确计算依据、支付方式、返还期限、提交时间、责任追究等内容,是否有疏漏。二查。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对投标保证金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对收取时间及方式、收据管理、账务处理、返还程序、岗位责任制等是否作出严格要求,审查投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时足额地提交投标保证金,有无欺诈隐瞒和弄虚作假行为。三处。加强供求双方缔约过失责任进行追究,尤其是对投标人言而无信、违法失约行为加大责任追究,强化缔约过失行为的制约,严肃查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或没收,维护好采购市场秩序,建立健全的招标方利益保障机制,保护好采购人的合法权益。(宋勇)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