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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监督也要打好“组合拳”

发布时间: 2020-10-27 10:56:02 浏览量: 发稿人:阳光易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政府采购现场监督是遏制徇私舞弊、暗箱操作、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制约不法采购行为的有效手段。因而,为维护好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政府采购“阳光”形象,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现场监督,已成为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重要“抓手”和监管“切入点”。

    实际上,现场监督也是政府采购监管的“难点”。依笔者之见,监管部门要发挥现场监督的作用和实效,履行好监管职责,得从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过程入手,掌握采购活动不同时段的特点和内容,深入采购活动现场,紧扣五个关键点,打好“组合拳”:

    找准现场监督时点。究竟在什么时候进入政府采购活动现场实施监管呢?不同的采购方式,其切入时点是不一样的。就招标方式而言,应当是资格审查、投标、开标、评标委员会组建、评标、定标等活动发生之前。就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而言,应当是谈判或询价小组成立、供应商资格审查、谈判或询价、确定成交供应商等活动发生之前。因此,监管部门要把握好采购活动的关键环节,适时进行现场监督,莫失良机。

    把握现场监督内容。现场监督一方面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严格遵循 “公开、公正、公平”的政府采购原则,确保采购程序的阳光操作。另一方面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供应商的行为规范,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因而,监管部门不仅要现场监督采购程序执行的过程,而且要对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行为要跟踪现场监督,坚持程序到位,依法运作,杜绝人为因素和不法行为,以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需求,实现物有所值、物美价廉的采购目标。

    用好现场监督形式。对于不同的采购项目,不同的采购方式,现场监督的形式可以是不一样的,关键在于监管部门的灵活运用。有的采购项目,可以指派专人跟踪,实施现场监督;有的采购项目,可以固定封闭活动场所,进行远程现场电子监控;有的采购项目还可以与各行政监督部门联合,或者主动邀请纪检监察部门派员进入现场监督,请司法公证部门对操作程序和中标成交结果予以现场公证。总之,现场监督形式可以灵活多样,不拘泥于固定模式,务求实效。

    履行现场监督职责。参与现场监督的监督管理人员,要切实把握好自身监督者的身份,要独立于采购活动事外,当好“裁判员“,既不能置身事中,当“运动员”,又不能袖手旁观,全然忘记了监管职责,要精通采购业务,明察秋毫,对不法采购行为当场予以制止,并依法严肃处理,记录在案,强化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现场制约,不给不法行为以滋生的土壤,提升监管的质效。

    保存现场监督资料。参与现场监督的监督人员,要对采购活动现场的情况做好现场监督记录,保存好相关录像等资料,为日后对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答复供应商质疑和处理供应商投诉提供相关客观依据,同时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活动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促使其严格依法采购,规范自身行为,体现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以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宋勇)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