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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1号令)解读

发布时间: 2020-10-27 09:32:51 浏览量: 发稿人:阳光易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基调,进一步转变职能和简政放权,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2014年2月21日,商务部发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令),取消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批事项,大幅减少了备案环节,同时加强了对招标投标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更加适应改革的新形势,更加贴合行业发展需求,更加细化、更便于指导实践。为使广大读者理解贯彻好文件精神,本刊记者就此次修订工作专访了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招标处有关负责人。现将相关内容整理如下,以供读者学习理解。

    问:今年2月21日,商务部发布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1号令),请您就出台背景、必要性、依据等做一个简单介绍?
    答:13号令自2004年发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反腐败制度建设,节约采购资金,保证采购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十一五”期间,全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委托金额累计1474.88亿美元,实际中标金额1256.13亿美元,年均增长l6.3%,节约采购成本218.75亿美元,节资率达14.8%。 2012年国际招标额达到298.87亿美元。但是,随着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市场和法律环境的不断发展,13号令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方面的局限性也逐渐显现出来,无法充分适应新形势新变化的需要。尤其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要求全面清理招投标有关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3号令中有部分内容与《条例》不一致,应当严格依据上位法予以修改或废止。
    此次修订以《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以规范招投标活动为主线,修订旨在通过修改、废止相关规定,加强招投标的监督管理,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筑牢国际招标领域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制度屏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

    问:随着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的深入推进,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取消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审批”,对此1号令中做了哪些相应调整?
    答:13号令中涉及招标机构资格审批的相关内容,在1号令中都进行了修订,删除了“审定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取得国际招标资格”、“暂停或取消其招标资格”等内容。1号令依据《招标投标法》和《条例》,对招标机构从事国际招标代理业务提出了基本要求;为实现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电子化监督管理,参照对招标人和投标人的监督管理模式,要求招标机构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应当在招标网注册,该注册不设置任何前置条件,也不需要任何主管部门的审批或核准。
    为转变职能和简政放权,1号令中减少了备案环节。13号令在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过程中共有13处需要向商务主管机构备案。依据《招标投标法》和《条例》规定,1号令仅保留了2处备案和l处认定。特别是取消了招标文件专家审核、招标文件报主管机构备案、评标结果报主管机构备案后发中标通知书等环节,维护了招标人的合法自主权,有利于提高了招标投标活动的效率。行政监督部门将依法主要承担监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以及投诉处理、审阅招投标情况报告等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问:您刚才说1号令调整了13号令与《条例》不一致的内容,具体包括哪些?
    答:依据《条例》的相关规定,1号令将招标文件的发售期由不少于20日调整为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二十六条);将评标委员会推荐1名推荐中标人调整为推荐不超过3名中标候选人等(第六十六条);将评标结果公示期由7日调整为不少于3日(第六十七条)。同时,依据《条例》补充了对资格预审、联合体投标、投标保证金金额及有效期、履约保证金额度等具体规定。

    问:1号令整合了机电产品招投标的哪些配套性文件,包括什么内容?
    答:13号令发布以来,相继出台了《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商产发[2007] 395号)(以下简称《有关规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商产发[2008] 311号)(以下简称《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等配套性文件,是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有益补充。但是,规范性文件在执行过程中缺乏法律地位和约束力。1号令在招标、投标、评标等规定中充实了《有关规定》和《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的核心和有效内容,并明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同时,1号令在整合配套文件时按照《条例》进行了相应修订。例如,对于招标过程中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情况严格按照《条例》进行了修订,明确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不得开标;开标后认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停止评标;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第四十六条)。

    问:针对评标环节,1号令与13号令的规定有哪些不同?
    答:一是关于评标方法,13号令规定采用综合评价法需要向商务部备案。1号令对采用综合评价法则不再备案;二是关于评标时间,1号令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当日开始进行评标。有特殊原因当天不能评标的,应当将投标文件封存,并在开标后48小时内开始进行评标;三是关于评标专家的抽取,13号令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所需专家由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在招标网上的专家库内随机抽取,并通过电话予以联系。抽取到的专家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招标项目评审工作的,招标机构应当在网上注明原因并重新随机抽取专家,抽取专家次数超过三次的,应当报相应主管部门备案后重新随机抽取。1号令借鉴了一些行政监督部门的经验和做法,经过调研,规定评标专家随机抽取工作采纳了评标专家随机抽取自动通知系统(第五十一条),简化了监督程序,避免专家抽取的随意性,降低了专家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串通的风险,有利于保障评标的公正性。

    问:对违法、违规行为有补充修订吗?
    答:针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一些突出问题,1号令依据上位法加大了对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针对招标人虚假招标、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投标和评标工作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九十三、九十四、九十五条);针对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九十六、九十七条);针对招标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资料、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搞虚假招标投标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九十九、一百条);针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评审专家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一、一百零二、一百零三条等),此外,还增加了中标人、招标网承办单位的法律责任(第九十八、一百零四条)。

    问:在完善异议、投诉机制方面,1号令做了哪些调整?
    答:13号令对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的异议和质疑进行了规定,但是异议和质疑的概念不明确,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招标机构在处理异议和质疑中的职责不清晰,影响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效率。1号令依据《条例》对异议和投诉的概念、主体、程序、责任、时限分别作了规定,规定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可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公示向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提出异议(第三十六、四十七、六十九条),并规定了异议的具体程序和时限要求。对投诉与处理设立了专门的一章(第七章),详细规定了投诉应当提交的材料、时限和程序、不予受理的情形、处理的决定等具体内容,提高了投诉处理的可操作性和行政监督的效率。

    问:13号令实施十年来,在规范机电产品招投标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招投标事业的不断发展,行业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1号令是否在指导具体操作方面有所完善?
    答:1号令从项目性质(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资金来源(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国外贷款、援助资金)两方面进一步明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范围;规定已经明确采购产品的原产地在中国关境内的,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并明确商务部制定、调整并公布本条第一项所列项目包含主要产品的国际招标范围。
    近年来,民营企业自愿招标增长较快,规模也在不断扩展,为支持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开展国际招标,1号令规定鼓励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开展国际招标,并明确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程序和要求。

    此外,1号令细化完善了针对相关具体问题的规定。例如,增加了对招标公告内容的规定(第十五条);充实了对投标保证金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完善了评标总价的计算方法(第十一条);明确了投标货币对评标货币的转换依据(第六十条);修改了投标文件分项报价缺漏项的处理方法(第六十三条);调整了偏离加价和备选方案的评标原则(第二十一、六十二条);制定了投诉书和投诉处理决定书的格式,并明确投诉处理决定书中应明确标明处理依据等。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