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前,国企财务审计机构的选聘工作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各地国资委均制定了相关规范要求,但具体选聘方法、操作流程却各有不同。传统选聘方式各有优缺点,采用框架协议程序两阶段协议采购的方式是采购效益与采购效率有机结合的最佳采购方式。
当前,对于国企年度审计工作一般采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财政部门对企业年报抽审的办法。这一方法提高了国企会计信息质量,规范了国企财务管理,也充分发挥了中介机构社会监督的作用。随之而来,审计机构的选聘工作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经笔者调研,除涉及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了《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对于国企其他经济事项审计机构选聘并没有统一的实施细则,各省、市国资委均制定了相关规范要求,但具体选聘方法、操作流程却各有不同。传统的审计机构选聘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自主委托。国企可以自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最大的好处就是简单、方便、快捷,但是自主委托方式缺乏第三方监管,容易滋生腐败。如有的审计机构为了获取业务,贿赂国企相关负责人,抬高审计费用。有的审计机构从自身利益考虑,违反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迎合和满足委托人的不合理要求,对应当出具有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企业规模较小的年度决算审计或财务收支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等单项财务审计业务,特别国企较少的二、三线城市主要采用自主委托方式确定审计机构。
2.限制性自主委托。国资委对中介机构的申请备案建立备选库,国企根据业务需要在备选库中选择审计机构。相对自主委托方式,审计机构选聘的范围缩小了,审计质量相对提高,但一样存在自主委托的缺点。备选库的建立和管理直接决定审计机构的整体水平和审计机构人员的素质。广东、福建、山东等省份都建立审计中介机构备选库。
3.集中招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集中汇总各国企的审计需求,通过公开招标程序选定一批中介机构,根据综合评分高低确定审计事项。采用集中招标方式保证了选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但是存在两大缺点:一是招标程序较复杂、时间较长、成本较高。二是国企不能提出特殊需求,经常出现审计机构不熟悉企业行业特点的情况,造成审计质量低、时间长。北京、广州等大中型城市国企年度决算的审计机构选聘均用集中招标方式。
4.独立招标。国企通过招标投标程序公开选聘社会中介机构,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独立招标保证了选聘工作的公平性,还可以满足国企个性化的需求。但不论哪种招标方式一般都需要中介机构准备招标文件,招标和谈判方式的手续更加复杂,中介机构会把各种手续附加在成本中,增加审计费用。一般法人离任审计机构的选聘或者审计费用较大的项目采用独立招标方式,个别地级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务年度审计也要求采用独立招标方式,如广东省佛山市。
上述四种方式,基本涵盖了我国省、市地方国企选聘审计机构的各种情形。考虑到国企日常经济事项审计费用金额不高,除年度审计外,其余审计业务发生的时间均不确定,综合各种传统方式的优缺点,审计机构选聘工作可以借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中的框架协议程序,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甄选将加入与采购实体的框架协议的一个或多个供应商,即建立审计机构供应商库;第二阶段将框架协议下的采购合同授予已加入框架协议的一个供应商,即国企就具体经济事项确定审计机构。这种两阶段协议采购的方式可以说是采购效益与采购效率有机结合的最佳采购方式。
第一阶段:公开招标,择优建立供应商库。
采用公开招标程序建立中介机构库,规范入库选聘工作程序,使整个采购过程公开、公平、公正,通过专家评审确保入库中介机构的资质和能力符合要求。招标过程需要重点注意以下几点:(1)合理划分审计范围。根据本地企业规模、审计业务特点,确定审计业务的金额上限、审计经济事项的类别。(2)合理设定资格条件。根据本地企业规模、区域分布、审计业务特点等,确定中介机构必须具备的执业资格、专业人员资质和数量、企业信誉和制度。(3)合理约定协议期限。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协议期限,协议期过长不利于供应商的监管,协议期过短则会造成招标成本的增加。(4)合理约定协议供应商数量。招标前充分调研,确定协议供应商的数量,避免因供应商数量不足对实际经济事项造成延误,而供应商数量过多则会失去协议采购充分竞争、择优选取的意义。(5)合理设置评分标准。根据本地审计业务特点、中介机构的业务水平,对中介机构人员规模、执业质量、执业信誉、技术特长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阶段:优化设置,多种方式确定审计机构;动态管理供应商库,确保审计机构的服务质量。
在供应商库建立时,可以约定多种情形下审计机构的确定方式。(1)直接在供应商库内采取摇号或轮流执业的方式确定审计中介机构。(2)通过询价方式确定最低价或者最接近平均价的方式确定审计中介机构。(3)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对重大经济审计事项审计机构进行综合评价。(4)对于紧急、特殊经济事项审计可以直接指定审计机构。国资管理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可行的其他方式。
在协议执行期间,应当加强监督,强化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对可能存在严重问题的业务报告,国资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其他中介机构予以复审。中介机构出具业务报告失实的,且经复审查实的,可根据失实程度通知国企扣减其服务费用,造成的损失由该中介机构负责赔偿。在监督检查中,一旦发现社会中介机构和注册会计师有不严格履行审计程序、出具审计报告等违反独立审计准则的问题,依法严肃追究其审计责任,并且取消这些社会中介机构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国企经济事项的资格,真正实现供应商库的动态管理,确保中介机构的质量。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 作者:熊淑君 单位: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