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范围作为商业贿赂治理的重要领域,笔者认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等环节都直接或间接地涉及政府采购活动,因而可能出现商业贿赂现象。
一、原因分析
由于市场机制不健全,拜金主义和“官本位”,“权本位”等腐朽文化思想的影响以及管理法规的滞后等原因,商业贿赂行为又重新出现和泛滥,成为严重破坏经济秩序,腐蚀干部队伍,侵蚀党的肌体,为广大人民群众切齿痛恨的社会公害。
一是唯利“试”图。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它始终激烈地存在于市场商品交易之中。一些参与竞争的经营者为了通过“捷径”,取得比其他经营者更大的优势,往往抛开应有的商业道德,违背正当的竞争规则,利用少数人的贪财心理,暗中以金钱或其他好处贿赂交易对方的负责人或对交易有影响的其他个人。追根求源,经营者愿意冒违法犯罪的风险,直接暗中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好处,或者唆使雇员在业务活动中,以回扣开路进行交易,其目的是为了取得交易机会,从而获取更多的利润。收取回扣方为牟私利,置国家利益、公众利益于不顾,其贪婪动机更是显而易见的。可见,唯利“试”图则是从事商业贿赂者的主观动机。
二是供求“失”衡。随着经济发展,尤其在国外商品大量进入国内市场之后,现在已很难找出使用货币买不到的商品。众多的货物在供买方选择之时,市场总会千方百计使商品循环流通,其中包括了合法与非法渠道。可以认为,政府采购领域内商业贿赂是供求失衡状态下,市场代谢的扭曲,然而,人们追求的供求平衡,只能是暂时的、局部的,供求矛盾却是永恒的。为此,商业贿赂的产生,有其普遍的市场条件,制止商业贿赂的工作,也就成为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
三是衍生“沉”渣。在国外市场经济运作方式不断对国内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今天,一些腐败现象又泛起,不仅有的行业、部门“靠山吃山”,单位内的少数不廉洁者也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搞钱权交易。在金钱发挥支配作用,有钱便能直接、间接地使“鬼推磨”的风气下,政府采购领域内商业贿赂现象必然适时而生,从事类似活动者便能轻而易举地找到乘凉的“大树”。有人就曾直言:“类似问题到处都是,你管得了吗?”社会风气的好坏是商业贿赂猖獗与否的客观环境,蔓延的腐败现象是其衍生的土壤。事实上,商业贿赂现象就是社会腐败在市场交易中的反映。
四是滥用“优”势。现阶段,一些从事公益行为的单位和具有特定职能的部门,在附带从事公益经营和行使管理公权利时,往往利用其“独家”服务的优势,肆无忌惮地与供货方串通,在貌似“公平、合理”的幌子下,大量获取回扣。究其主要根源在于:一是市场经济不够成熟,政府采购的各项制度尚未健全。少数人错误地将商业贿赂视为经济活动的“潜规则”,为获取“超常”利润,抵消竞争对手不正当行为的影响,而产生商业贿赂的冲动。同时,目前政府采购制度仍未完善,采购操作中自由裁量权过大,客观上也为商业贿赂提供了可乘之机。二是政府对经济活动的不恰当干预。政府调整经济结构和地区差异无疑是非常必要的,但在实际工作中,会不同程度地介入一些具体事务。一旦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手中的行政权力容易成为商业贿赂的追逐目标。笔者认为,今后务必要将上述易发环节作为此次治理工作的重点,针对根源,建立健全长效治理机制,确保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政府采购领域内商业贿赂的危害分析
一是不能实现优胜劣汰。市场竞争的正常目的,显然是要求经营者在比商品质量、比价格、比服务的过程中,通过公平竞争,实现优胜劣汰,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而政府采购领域内商业贿赂的出现,使正常的比质、比价扭曲为比回扣、比私下所得“好处”。这就造成价值规律不可能正常发挥作用,预期的市场目的也无法实现,还会助长其他违法行为,如对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市场起推波助澜的作用等,构成了对其他诚实经营者的排挤和不公。若不制止,将使其他守法经营者对正当竞争丧失信心,并容易造成恶性循环。
二是践踏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府采购领域内腐败是政府采购领域内商业贿赂产生的社会土壤。同时,政府采购领域内商业贿赂又对政府采购领域内腐败进一步加深,起着催化剂的作用。政府采购领域内贿赂、回扣的存在,使国家应收入的利税,通过不正常渠道变为“成本”、“费用”,流失为小团体或个人的不法收入。而且,为掩盖其违法活动,有的经营者阳奉阴违搞两套账,订立攻守同盟应付检查等行为,进一步败坏了社会风气。它不仅破坏了正常的采购制度和财经制度,践踏了诚实信用的尊严,还使少数经办人得以趁机利用报销凭证弄虚作假,直接吞食差价中饱私囊。
三是损失了社会正能量。政府采购领域内商业贿赂为损公肥私,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提供了方便条件,成为衍生腐败犯罪的温床。由于政府采购领域内商业贿赂面广、腐蚀性强,其污染和破坏社会风气的恶劣程度有目共睹,不可低估的政府采购领域内商业贿赂行为使国家的利税大量流失。使国家和集体蒙受巨大的损失,造成国家、集体财产被私人大量侵吞的严重后果。
来源:湖北保康县财政系统调研组 吕学刚 张贤忠 宋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