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废标
属一下情形者作废标处理:
①投标文件送达时间已超过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公平、公正性);
②投标文件未按要求装订、密封;
③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人代表、授权代表的印章,未提供法人代表授权书;
④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及保证金、汇出行与投标人开户行不一致的。
⑤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⑥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
⑦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⑧投标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生产的且未提供制造厂家的授权和证明文件的;
⑨采用联合投标时,未提供联合各方的责任的义务证明文件的;
⑩不满足技术规格中主要参数和超出偏差范围的;
⑾付款方式和付款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⑿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⒀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使用不真实材料的;
⒁技术及服务文件部分、密封副本与原来技术资料或样品不一致的,即正本与副本不一致;
⒂评委会认定应予废标的其他情形。
依据财政部18号令要求,执行机构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废标的条件和理由。
除了以上规定外,《政府采购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明确描述,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的作该项目作废标处理: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3)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11)开标、评标、定标
该程序要在招标文件中有所描述。在后面的“如何组织开标,评标要作具体阐述,但招标文件里必须明确:
(1)本次评标将采用何种方法。18号令中规定货物服务招标的评标办法有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三种。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明确权重(如报价30%、商务10%、技术50%、服务10%)。
(2)招标文件应公开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情况,只是公开专家组成人数及类别,不是公开专家名单。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经济类专家几名;技术类专家几名;采购人几名;对于采购人不参加评标,可委托执行机构派人等等。
3、招标需求
这是编制招标文件中最关键的一个环节。招标需求制定的好坏,直接关系到采购人是否能采购到自己满意的货物和服务。也是体现执行机构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的指标。采购人的需求五花八门,我省《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规定必须委托的项目货物种类就有70多种,还不包括工程和服务类的项目,同时存在同一种货物采购人不同,需求也不同的情况,这就要求执行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和人才资源。这些人才既要熟悉和了解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又要有专业知识。18号令第二章二十一第规定,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因此采购人在提交技术需求时,执行机构要引导、把关,要求他们不能指定品牌。既要尊重采购人的需求意见又要符合政策,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不排斥潜在投标人,使招标文件更具竞争性。技术指标和参数尽量详尽。如果采购人有专门的技术装备部门,请他们组织专家进行讨论。如果不具备方面条件,我们要根据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的意见然后制定出一份至少要满足三家以上投标人技术需求,以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平和公正性。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应由采购人签字确认。
从编制招标文件招标需求看,我们集中执行机构要加强专业化管理和业务技能。花大力气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从提高专业水平和熟练程度入手,象协议供货这样既规范又高效,采购人又满意“一举三得”的结果。
4、合同的格式和合同条款
招标文件制作时,执行机构向投标人提供一个统一的合同参考格式,以便于供应商在中标后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时,直接采用。
5、投标文件格式及附件
三.如何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
(一)开标前期准备工作
1、信息发布
招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
根据18号令要求,执行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后,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预审公告必须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公告(政府采购网、中国财经报)。
公开招标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采购人、采购代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和招标项目性质;
(3)供应商资格要求;
(4)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5)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6)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包括:
(1)采购人、采购代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性质;
(3)供应商资格要求;
(4)提交资格审查材料的截止时间及资格审查日期 ;
(5)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以上格式和要求基本上与招标文件中的“招标邀请”一致。
2、评标办法的起草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执行机构在开标前应起草好评标办法。评标标准和办法必须依据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权重来制定,要保持与文件的一致性,不得擅自更改。18号令第五十条规定货物服务和评标方法分为:
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最低评标价是指的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要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办法。该办法适用于标准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多用于询价采购,很少用于公开和邀请招标中。性价比法也很少采用。用得最多的是综合评分法。该办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办法。主要因素包括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这个办法经常被采用是因为各个因素量化后,评标结果更直观,更容易比较,有说服力。(之三)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