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邀请招标方式以其成本低、效率高的优点为较多的采购代理机构所采用。但邀请谁、怎样邀请已成为实际工作中较难操作的环节,以下就是某市为解决这一问题在一次设备项目邀请招标会前会议上的决定:
“鉴于参与竞争的供应商较少,为了确保政府采购邀请招标的顺利进行,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采购申请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监督机构三部门分别推荐一家机构合法、资质真实、质量可靠、服务优良的供应商参与投标。”
【具体分析】
显然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但表面看起来又属无奈之举,笔者以为造成上述现象的发生,究其根源,主要是以下几项原因:
一是有效竞争少、选择余地小。
由于一些地方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门槛过高,加上对政府采购的宣传力度不够,使得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的数量和质量远远不能满足日益发展的政府采购需要,在实施邀请招标时,可选择的供应商余地较小,而且各供应商的实力也良莠不齐,存在明显的差异,从而缺乏有效的竞争。尤其是在一些采购频率较高的项目中(如电脑、打印机等),很容易出现个别供应商在同类项目中“屡屡中标”,从而影响了其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使得邀请招标中可选择的供应商越来越少。
二是供应商信息泛滥,可信度底。
尽管目前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数量有限,但政府采购市场外围的供应商却很多,各类产品的供应商信息满天飞,一部分采购机构为了增强供应商的竞争力,让更多的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对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的信息,包括生产经营规模、产品质量、技术特长、售后服务等缺少了解和掌握,致使一部分以虚假资质、业绩、合同粉饰的供应商以及一些空壳公司也挤入了政府采购市场,从而给政府采购带来了高风险。
三是缺少统一的供应商评价评估标准和体系。
目前尚没有一家权威机构依据生产经营的类别,对各类供应商的生产经营规模、效益、产品质量、售后服务能力、经济承受能力、履行合同能力以及参与政府采购竞标情况进行合理评估,划分等级。因此,各地采购机构很难全面、准确、合理的认识供应商的能力,而只能依据自己的调查和判断来储备供应商信息,从而造成采购机构为了降低采购风险而不得不缩小供应商选择范围的局面。
四是采购渠道单一。
由于目前政府采购网络化水平较低,采购渠道十分单一,这使得政府采购在一些项目简单、技术参数明确的项目邀请招标时受到一定的限制,一些有实力的供应商因为招标时间上的冲突、路程的因素或其他方面的原因而被迫放弃投标,使得采购机构邀请难。
五是选择方法不科学,随意性强。
由于目前相关制度的不完善,缺乏科学的选择供应商的方法,使得一些项目在邀请供应商时,更多的是参考供应商本身提供的各类书面文字材料和自我介绍及在市场上的口碑,或凭个人主观臆想。例如,在网络设计、软件开发、绿化工程等的邀请招标中,有些采购人在实施招标前就事先已与个别供应商协议并由其策划、设计了具体方案。
可见,在邀请供应商时,如果没有科学的选择方法,势必造成更多的人为的因素,这既不仅不利于政府采购的规范操作,为一些关系商提供了可趁之机,而且也给广大供应商造成不良的影响,降低了一些有实力的合法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
【解决办法】
综合上述原因和困难,笔者以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善:
一是多渠道确保供应商信息的真实性。要充分利用行业协会和行业管理部门信息资源以及各种网络媒体,增加供应商信息采购集渠道,准确、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各行业中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产品质量、技术特点等信息,设置合理的准入门槛,邀请各行各业有实力的供应商来办理供应商登记手续,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二是建设政府采购供应商退出机制。要注意对已为参与政府采购做出实质性努力,但未能拿到订单的供应商产生的影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先期投入了一定的人力和资本,这是竞争使然;同样,因为竞争,只有少数供应商能获得订单。在实践中,政府采购的招标程序应尽量简洁高效,不使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形成较大的沉淀成本。对于资质优良、有能力胜任政府采购、由于竞争激烈而出局的供应商,可以适当采取补偿措施。
三是促进政府采购渠道多样化。要实现供应商之间的有效竞争,在采购渠道上,就必须要以多种渠道方式来吸引尽可能多的符合资质的供应商参加,如加快政府采购网络化的进程,对一些采购频率高、程序简单、技术参数明确的项目可以采用网上投标的方式等。
四是规范评估标准,建立统一的供应商信息库。要建立和完善供应商考核、评估、评级体系,统一评定标准、政府采购市场准入标准,对不能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供应商坚决予以淘汰,取消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建立全国范围内的统一的供应商信息库,真正实现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资源共享。
五是运用现代化手段,建立科学的选择方法。在对供应商进行综合评定的基础上,建立科学的选择方法,根据项目类别及项目特点,首先确定在哪一等级的供应商中选择。对采购金额大、技术要求高的项目,通常在等级较高的供应商中选择,反之,则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中选择。在同等级的供应商中选择时,应保持随机性的原则。但在个别采购项目中,对由采购人推荐的供应商,在确定供应商具备竞标资格的前提下,也可适当考虑,但不能超过被邀供应商总数的20%。通过这种方式,既可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影响,体现公平性,同时又可以不断提高竞争力,满足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可见,在邀请供应商时,如果没有科学的选择方法,势必造成更多的人为的因素,这既不仅不利于政府采购的规范操作,为一些关系商提供了可趁之机,而且也给广大供应商造成不良的影响,降低了一些有实力的合法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
作者:徐瑛
来源:eNet硅谷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