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造公正透明、规则化的招标投标和谐环境
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国家配置资源的经济法则。我国在《招标投标法》统一规范下派生出系列招标投标制度,并被各级政府作为社会资源分配的调控手段和源头治腐的重要措施。但由于社会经济体制处于转换中,仍存在诸多不和谐因素,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探索。
第一,构建和培育创新型的社会管理与服务新的体系。建立一系列的跨行业的中介服务机构,起连接政府与企业的作用,在宏观影响与微观适应之间形成一个缓冲带,让更多整体素质高、自律意识强、服务水平高的中介机构进入社会管理和服务领域,通过全方位的高质量的服务,带来经济运行质量和经济秩序的转变,招标投标工作得以逐步规范。
第二,完善法规体系以加大政府在社会资源分配中的调控力度,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政府职能部门利用法规来监管招标投标市场,将职能真正转变到制定政策、实施监管和提供公共服务上来,增强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时效性。
第三,规范市场竞争主体的行为,优化投资环境。作为市场竞争主体,必须在规定的空间内规范行为,靠高人一筹的组织设计与不断创新的经营管理理念来降低投资成本,赢得中标,形成“要用地,找市场”、“要工程,去投标”、“要服务,有更好的”招标投标氛围,克服“人情”、“关系”带来的种种弊端,促进招标投标市场风清气正。
第四,强化综合招标投标监管法律支撑。新的管理模式需要新的法规体系的支持。通过完善相关法规,硬化手段,增强可操作性和监管力度,真正做到寓监督管理于招标投标程序之中,置源头治腐于综合监管之下,有效服务于经济建设。
来源:湖北日报
作者:许克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