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副所长、副教授 赵勇
持续修订 联合国采购方式增加到11种
修订背景:新工具、新手段、新问题出现
1994年《采购示范法》颁布之后,在公共采购领域又陆续出现了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信息技术革命带来新工具
1994年之后,两项重大技术发展改变了采购方式:第一,电子通信手段的使用日益普遍;第二,某些国家目前以电子方式完成采购的某些部分(通常使用互联网,以在线方式完成投标书的提交或合同的授予),特别是某些国家使用了电子逆向拍卖的手段完成部分公共采购工作。这类用途迅速扩展使得一些国家、国际机构和国际协定为此修改了相关法律或协议。例如,亚洲-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亚太经合组织)、欧洲联盟(欧盟)、《美洲自由贸易区协定》、北美洲自由贸易联盟、美洲国家组织等国际组织的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定》。
使用电子采购有许多潜在的益处,包括降低信息成本,吸引更多供应商,提高竞争程度从而提高资金使用价值,更多地了解供应商及其新技术,改进合同的管理水平,通过加强监督和减少供应商与采购实体之间的直接接触来促进对规则和政策的遵守,减少腐败和权力滥用行为等。此外,电子采购提供了采购过程中加强公众信任和提高透明度的宝贵机会。
更进一步,电子采购可在采购全过程中操作,其潜在的好处可能超越采购领域本身,因为它可与其他国内政策产生协同作用。例如,电子采购可推动私人部门效仿公共采购中的做法,促进标准化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但另一方面,电子通信和电子采购相对来说还是个新生事物,对其保密性和可靠性的怀疑可能妨碍供应商参与其中。与此同时,为了使用新技术而发生的额外成本是否能够抵消其所带来的效益提高也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各国探索出提高采购效率新手段
框架协议(也称作供应安排和不定期交付/不确定数量合同,在我国一般称作“协议供货”)在世界各国得到了广泛使用,某些国家的国内法对其作了规定,某些区域性国际机构或国际贷款机构也对其作了规定。
框架协议的益处主要包括:减少交易费用和交易时间,并确保供应的安全性。由于在框架协议中确定了合格的供应商名录,采购实体在下订单之前进行了资格评审并确定了未来采购的规格、条款和条件,因此与分别进行的一次次单独采购相比,总交易成本得以降低、交易时间得以缩短。此外,因为货物只在需要时才订购,框架协议还有可能降低存货成本,并使采购实体在提出时间安排和数量要求方面具有更大的灵活性。使用框架协议进行采购的另一个好处是,该采购方式为供应商提供了一个长期连续竞争的环境和平台,并以预期订购数量要求降低价格,因此可以提高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益。综上所述,框架协议的有效使用可以促进实现《采购示范法》序言中所述的各项目标,包括在采购中实现经济和效率的最大化。
使用框架协议的弊端在于有可能限制和排斥竞争,因为在无须提出详细和公开的竞标要求的情况下发出单个订单,可能将潜在的供应商从有关采购中排除出去。其原因在于:在下订单时缺乏充分的竞争,可能存在着供应商相互串通的风险,在采购实务当中对框架协议的运作情况可能缺乏有效的监督。此外,框架协议可能期限长、范围广,从而将采购市场与采购制度所设想的定期竞争隔离开来。这样,如果不对框架协议的运作进行适当管理和监督的话,就可能损害《采购示范法》所述的公正、公平、廉洁以及增强公众对采购制度的信心等目标。另外,上述潜在的益处可能与颁布国其他社会经济目标发生冲突,比如通过利用更大的合同和框架协议来提高效率可能有利于大企业而不是中小企业,而在许多国家的政府中,发展中小企业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动力。
各国采购实践中出现新问题
救济和利益冲突一直是公共采购领域的热点话题。采购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有效的监督和执行采购规则的制度。对由供应商引发的争议的解决机制是公共采购制度中不可或缺的内容。欧盟的《公共采购指令》、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定》及《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都对此有所规定,它们的共同特点是要求进行独立审查。亚太经合组织有关公共采购的非约束性原则也包含了有关供应商投诉机制的规定。多边开发银行共同商定的关于评估借款人采购制度完备性的共同准则考虑了由独立实体进行的审查制度,而且世界银行也向采用《采购示范法》的国家推荐了该制度。
然而,各国公共采购实践活动中的执行办法大不相同,尤其是它们应供应商请求而提供审查的范围差异很大。例如,美国有一套建立已久的由专门机构和法院进行审查的制度。然而,在英国和采用英国模式的国家,往往缺乏有关这类审查的一般性法律规定。在法国,国家机关有权对违背采购法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有关诉讼由行政法庭进行审理。在我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既有行政审查,包括可以撤销采购程序,也有通过普通法院和特别刑事诉讼程序对采购实体做出的违法行为进行的司法审查。
除了救济和利益冲突外,供应商名单(也称为资格名单、资格系统或核准名单)的运用、评标原则与促进工业、社会或环境目标的结合、采购中的社会参与、投标文件中文件资料的公证、异常低价竞标等问题也都成为各国乃至贸法会所关心的议题。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