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港口集团 倪桂华
现行的招投标机制,对于推动我国建筑市场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变原先的无形市场为有形市场,使建筑市场交易透明化,真正达到公开、公平、公正,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建筑市场的建设步伐亦是快马加鞭。如何使日新月异的建筑市场从原先计划经济的烙印中走出来,如何使我国的建筑市场加快发展,适应对外开放,与国际市场接轨,下面我就建筑市场优选合适的投标单位应用的关于“合理最低评标价法”进行一定的探讨。
一、合理最低评标价法及其特点。
合理最低评标价法是指在评标过程中,投标单位根据给出的工程量清单,综合考虑了各项工程费率和税率及企业的所有成本支销,将各种因素全部折算为货币量,与投标报价进行综合比较之后,确认出评标价格最低的投标,并以该法为投标中标的评价办法,这种评标办法要求投标报价不低于企业的自有成本,如果设标底,标底在评审过程中仅作为业主对工程项目价格水平的预测,不作为评审依据。合理最低评标价法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一种评标办法,符合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要求,体现经过评审的投标价最低这一评标定标的核心。
合理最低评标价法评标定标与现行的其它评标定标办法相比有以下优点和特点。
(1)利于标底的管理与控制。《招标投标法》中允许招标单位可以设定标底亦可以不设定标底,在当前有形建筑市场中,我们习惯于事前设定标底的招标方式,但标底编制的正确与否,亦标底如何保密长期被人们关注。而采用合理最低评标价法,标底只起了一定的控制作用。因为工程量清单是公开的,这就从根本上清除了标底不准确或标底泄露而产生的不良影响。采用这种评标办法,对招标单位的要求是提高工程量清单的准确率。在工程招标准备阶段,应委托一家造价编审水平较高的咨询单位或事务所,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特点和招标图纸及国家或地方制定的相关规范和要求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标底。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附件,随招标文件一起分发给资格预审合格的参标单位。标底的编制则根据相关定额、取费标准及相关造价信息来确定工程直接费,再根据招标单位确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根据工期定额及相关规定进行调整;通过对项目所在地的材料价格及当地的价格部门公布的市场预测,对材料价格及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系数的形式对标底再次进行调整,最后以综合单价的形式确定出最低标底价,力求标底价格和工程量清单准确。
(2)责任权利明确,风险共担。采用合理最低评标价法,保证了业主的利益最大化,投标方不仅满足规范、规程的要求、施工图纸的要求,最大限度地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造价最低,因此最大限度地体现了业主的利益。此外合理最低价为国家和社会节约了大量的建设费用,使国家和建设单位有限的资金投入到更多的建设项目中,有利于我国经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合理最低评标价法在工程量清单上标准一致,简化了投标报价的计算过程,投标单位只对自己的报价负责,其余的清单工程量风险由招标单位负责。这种格局符合风险和利益分担的原则,这就要求投标单位需加强管理,变粗放型经营为集约型经营,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否则就有可能导致项目亏损,同时对业主的招标前期准备工作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3)充分体现建筑交易市场化的原则,促进投标企业的发展。采用合理最低评标价法,把建筑产品价格的决定权逐步交给建筑市场,直至最后市场全面放开。这使承包商有了充分展示自己的舞台,如果承包商有技术、管理方面的优势,那么就必定有价格的优势,有了价格的优势,竞争中就处于更有利的地位,使得市场得以优胜劣汰,合理低价中标有利于促进承包商主动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节能降耗,向管理要效益,提高工程质量和企业信誉,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最终促进施工企业的发展。
投标单位要有自己独立的内部造价报价信息,投标单位根据招标书、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编制施工技术方案,根据自己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依靠内部造价分析系统,报分项工程的单价及工程总价。
合理最低价法对施工企业的生产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某一环节出现问题即可能导致项目亏损,这就使我们的投标保证制度和合同执行的风险奖罚原则都落到了实处,合同条款必须得到有效执行,才能保障业主的权利,要有一支高素质的监理队伍,加强工程的全过程管理,防止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现象发生。
采用合理最低评标价法必须坚持几个原则:
一、严格资格审查过程。清标工作小组必须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证书,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及营业执照及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业绩和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详细的核查,确保参与竞争的单位能按期保质的完成项目。
二、仔细审定投标施工方案。合理低价不是一味要求价格最低,施工方案是体现合理最低价法中的“合理”二字的,符合工程实际情况和相关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的施工方案才能通过“合理”评审,不切实际的施工方案即使价格最低亦不可取。
三、完善的项目保障措施。项目的顺利实施必须有一套完善的机制来保障,绝对要杜绝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情况发生,招标单位必须制定出一整套切实可行的奖罚和保障措施来支持和约束投标人,招、投标双方在整个过程中要本着“心诚、意诚”的态度来完成这项工作,不应该有欺诈的思想存在。
笔者认为“合理最低价评标法”在满足了上述基本原则和条件的基础上,是一套值得普遍应用的评标办法,使招投标过程中所要求体现的“充分竞争性”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真正落到实处,推动招投标双方共同发展,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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