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完善在先可免尴尬
在类似的问题中,“否定与否”确实很难选择,如果否定就是违法;如果不否定,之后的使用又可能受到严重影响。宋景良认为,在上述项目的采购中,采购人和采购中心的过错是显而易见的。据他介绍,在招标文件的制作中,技术参数部分往往都是由采购人提供的,采购人对采购标的的要求,应该完整列出;对于采购中心来说,应该在采购人提出技术参数后,对采购项目进行全面的了解和调查,如对采购标的是否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进行详细的调查。“如果采购人或者采购中心能仔细一点、考虑全面一点,就不会发生如此尴尬的事情。”
建议:出了问题只能补救
因此,宋景良认为,在根据法律规定中标结果不能被否定的情况下,其产生的后果应该由采购人和采购中心共同去承担,“当然在上述事件中,可以采取补救措施,如可以通过协商,让采购人及时去解决没有入网证的问题。此项目的采购,给集中采购机构也提了个醒——在制作招标文件的过程中,采购中心根据采购标的,对相关资质要求应进行广泛的调研,对采购标的所有条件都应该了然于心,如在煤炭采购中,应该知道供应商必须具备对煤炭的经营许可证。” (完)
记者手记:
合法之外还须技巧
采访中,遇到了实际问题的操作者对“‘在实践中的必然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又没有规定的条件’可否否定中标结果”这一问题,表现得十分无奈:“否定不否定,对采购中心来说都是问题,否定吧,第一名肯定会不依不饶;如果不否定,采购质量就保证不了,采购人显然要抱怨……”
而在此问题的讨论中,从业人员给出的答案似乎又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招标文件是招标活动的惟一依据”没错;“一部招标文件不可能囊括所有,‘符合国家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强制性要求’应该是默认的”也有道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就规定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政府采购活动不仅要符合《政府采购法》,同时也不能和其他法律法规相违背。那么,有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呢?
事实上,一些地方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采购标的应满足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标准”不失为一个良策。这就解决了招标文件不可能囊括所有的难题,同时还可应对“招标人‘对其他法律及行业标准了解欠缺’或者‘制作招标文件时考虑不周’所带来的一些问题。”
某中介公司老总的一句话或许可供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共勉:“政府采购活动不仅要合法,同时也是需要技巧的。”
作者:万玉涛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