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咨询热线:
平台合作热线:
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政策法规 > 行业探讨

如何有效行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能的初步探讨

发布时间: 2020-10-21 09:22:57 浏览量: 发稿人:阳光易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长江水利委员会建设与管理局  李焱华  周璐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贯彻深入,以及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水建管[2006]38号)的颁布实施,流域机构和各级水行政管理部门不断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难题。本文就如何有效行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能作了一些初步探讨。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不仅体现在内容上,也包括所采用的方式和具体的途径,具体体现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事前核准、事中监督、事后备案、查处违法行为及评审专家库管理等多个监管环节中。但在行政监督实践工作中,与行政监管部门应承担的职责相比,落实情况还有一定差距,监管职能还相对比较薄弱。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事前核准把关不够严,甚至无核准手续。

    有的招标人不按规定进行招标事项核准,自行招标,有的虽已核准,但未按照核准要求组织招标。有的“三无”项目在没有完成基本建设程序、落实建设资金,甚至连设计都未完成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招标。有的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不按照要求将有关招标文件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有些行政监督部门淡化从源头上对招标工作的管理,对核准事项审核把关不严,对招标文件中发现的问题未予及时纠正。

    二、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事中监督走过场。

    有些行政监督部门未建立健全配套的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和具体的操作规范。对招标投标的信息发布、评标过程、以及评委构成、评标规则和评标方法以及合同签订与履约验收、备案审查、执行监督及纠纷仲裁等的监督工作,具体操作人员无规可依,无章可循,无法保证整个招投标过程能依照法定的程序规范进行。

    三、事后备案不落实,后续监管无人负责。

    当前招投标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一种重场内管理、轻后续监督的现象。后续监管不到位既有思想上不重视、人手不足的原因,更有体制上的原因,招投标管理的后续监督工作出现真空,一些本可以通过后续检查发现的问题,如借资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擅自变更合同等未能得到及时的揭露和纠正。

    四、行政监督管理人员整体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有部分行政监督管理人员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不按程序办事,工作责任心不强,业务素质不高,甚至还参与评标定标工作,有目的性的指手划脚,使行政监督演变为行政干预。

    要解决以上问题,规范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行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事前核准制度,严格审核把关。

    在这一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监督的主要阶段及内容为:

    1、发布招标信息阶段主要监督:(1)项目是否具备了招标条件;(2)招标人是否具有自行招标的能力;(3)根据实际情况核准招标方式,确定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2、编制招标文件阶段主要监督:(1)招标人有无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2)标段划分是否合理、科学,是否存在肢解发包现象;(3)提出的工期要求是否符合实际;(4)有否其他对投标人不公平的条件。
  
    3、投标人资格审查阶段主要监督:招标人是否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投标人。
  
    行政监督部门在项目审批、招标核准、文件备案等前期环节,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审核把关。

    二、加强事中监督,加大执法监管力度。

    在这一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监督的主要阶段及内容为:

    1、投标、开标、评标、决标阶段主要监督:(1)是否按规定截标时间送达投标文件,(2)开标程序是否正确,(3)投标文件是否有效,(4)是否有串标、围标、漏标等现象,(5)是否有排斥或倾向某投标人的现象,(6)评标办法是否合理,是否按规定从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评标专家组成是否合理,是否公平、公正地进行评标,(7)决标是否公平、公正、合理。
  
    2、签订工程合同阶段主要监督:(1)工程合同是否按照招投标确定的原则签订,(2)工程造价及规模有否改变等。
    
    监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能仅仅停留在开标评标过程,停留在开标评标的现场。参与现场监督人员,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实施监督,不得随意更改招标程序、内容和方式。要进一步深入,要监督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杜绝代理公司对同一项目既编制招标文件又编制投标文件。要严格监督项目法人以各种形式规避招标的行为,杜绝肢解工程和虚假合同。要加大对施工企业的监督,杜绝挂靠资质、租借资质等行为。要加强施工现场的检查,重点检查项目经理是否到位及履行职责情况。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管理,切实履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 
    
    三、严格事后备案和监督

    实行招标报告备案和中标公示制度,监督合同签署方式、项目竣工后价格结算等情况。凡有异议和投诉,及时调查处理,对违反规定的坚决进行纠正。加强招投标档案监督,招投标业务完成后,应立刻对招投标业务的资料整理归档封存,招投标业务和信用档案是衡量和检验招标工作质量的重要资料,也是事后监督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行政监督体系建设,使行政监督执法程序化和规范化。

    从创新机制入手,加大监督力度,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构建科学有效的招投标监督体系,促进水利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能,有效遏制招标投标工作中的腐败行为,使行政监督工作更加程序化和规范化,少一些随意性和人情味。

    五、提高行政监督人员素质,加强廉政教育,净化执法环境。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在整个工程项目建设中是腐败滋生的高发阶段,也是相当敏感的问题,虽然纪检、监察、审计、计划、财务、建设与管理等部门都按照相应的职能对招标投标工作进行了监督,但违纪违法现象仍有发生,这和监督部门监督不到位,处罚不够严历有一定的关系。监督难、查处难、执法难,有大环境的因素也有自身的因素。规避招标、围标串标、招投标代理机构行为不规范等问题,都很难监督到位,其中的利益勾结,商业行贿,都难以调查取证。有些处罚也难以到位,甚至是不了了之,还有些是象征性或不痛不痒地表示一下,处罚起不到实际的教训和警示作用,形成恶性循环。应提高行政监督及执法人员的招标投标业务水平,加强廉政教育,依法监督,照章办事。加大在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中行政监督的力度,依法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六、开展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专项检查,督促监管职责到位

    水利行业应对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行为进行检查,对行政监督效果进行评价,实行行政监督责任追究制度,促进监管职责到位。

    在当前大力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的形势下,随着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的全面贯彻和实施,将大力促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效率和权威不断提高。


(该文章版权属于作者,如需要转载请与作者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