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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中标通知书,其法律效力如何?

发布时间: 2020-10-20 16:49:29 浏览量: 发稿人:阳光易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在中标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中标通知书的性质

  中标通知书就是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告知其中标的书面通知文件。我国《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内容具体,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据此可以认为,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属于一种要约,招标人的中标通知书则为对投标人要约的承诺。

  (二)中标通知书的生效及合同的成立

  《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这就是承诺生效的“到达主义”,即:中标通知书发出时生效,对中标人和招标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理由是,按照“到达主义”的要求,即使中标通知书及时发出,也有可能在传送过程中并非因招标人的过错而出现延误、丢失或错投,致使中标人未能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该通知,招标人则丧失了对中标人的约束权。而按照“发信主义”的要求,招标人的上述权利可以得到保护。本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表明《招标投标法》也采取“发信主义”。

  《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中标通知书发出时,即发生承诺生效、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所以,中标通知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合同即成立,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招标人不得改变中标结果,投标人不得放弃中标项目,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