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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邀请招标(下)

发布时间: 2020-10-20 10:35:49 浏览量: 发稿人:阳光易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2、分析法。亦称比较法。就是逐一与公开招标方式、询价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方式等其他政府采购方式的法定条件比较而得出须进行邀请招标的一种方法。使用此种方法有一个先决条件就是必须在已使用公开招标方式且发生废标的情况下才使用,因而在实际工作中使用这种方法的次数较少。其做法是首先分析废标后能否再实行公开招标方式,如有事实证明再举行第二次招标,会直接影响采购人工程的正常施工或单位的正常运行,那就说明可不要再进行公开招标方式,有进行邀请招标的可能。接着就分析能否实行询价采购方式。如果此次采购项目与询价采购方式的法定条件,即与“采购的货物、标准统一、现货贷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不相符合,则就说明不能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然后再分析,废标的原因是否合符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法定条件,就是因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的标的而废标的,倘若不是,则就说明,不能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而只能使用邀请招标方式,相反,就必须使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而不能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3、经验法。就是通过参照本地区或其他地区的采购先例而确定采用邀请招标的一种方法。此种方法比较简单,就是查阅本地区的政府采购档案或其他地区甚至国外的政府采购信息资料,先看有没有已采用邀请招标的先例与本次采购项目相同。如某地区生猪养殖场申请采购100旽鱼粉,尽管本地区没有这方面采用邀请招标的先例,但国际上通用的做法都是采用邀请招标,其原因是采购鱼粉一般批量都较大,生产厂家和相应供应商也较少,采购周期又不能过长,长了影响生猪饲养,而且事实上也是生产和销售鱼粉的供应商比较少,则就完全可以确定采用邀请招标。若没有完全相同的先例,但有相近的先例,则只要稍加分析看本次采购项目是否存在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如存在亦可以参照相近的先例,确定采用邀请招标。
    三、注意事项
  在确定是否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过程中,我们还必须防止少数人以某些假象来制造“邀请招标”的法定条件,从而达到规避公开招标的目的。一是防止以“品牌”代替“特殊性”。一些采购人往往以本单位需求特殊为由,指定购买某种品牌产品,有意无意地排斥具有潜在竞争力的供应商参与竞争,而说明供应商有限,导致只能采取邀请招标。与此相类似的情形,还有以采购项目是才问世的新产品,或是安装进口设备用的配套设施等等,强调特殊性,为达到邀请招标找理由。二是防止以保护本地区经济利益或以促进本地区中小企业发展为名来代替“有限范围供应商”。有的地区和部门经常打着保护本地企业的旗号,发布行政命令实施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竭力强调供应商有限,使得政府采购部门不得不实施邀请招标。三是防止将招待费用混入公开招标费用,有的集中采购机构,为了“帮助”采购人的申购项目能达到邀请招标的目的,将相互间“你请我,我请你”的招待费也算入预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以形成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事实,从而实现邀请招标。说穿了,上述三种现象不是属于理解的错误,就是巧立名目、强词夺理,因此,作为采购人来说必须转变为邀请招标而邀请招标的现念,该实行公开招标就要实行公开招标,切不可为私念所困;作为集中采购机构来说,必须改变图省事,怕麻烦,一味讨好采购人而为其实行邀请招标,对采购项目进行“包装”的做法。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来说,必须改变浮在纸上,就材料而审材料的作风,必须坚持原则,强化监督,深入实际弄清事实的真象,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确定的邀请招标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完)
 
 

作者:易佩富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