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投标文件细节控制是基础,也是影响投标成功率的关键因素之一。我们发现,有些投标人因为标书封口不符合标书要求而被废标,其实是很可惜的。类似的例子也很多:如法人代表授权书提供复印件,或者只有公章而无法人代表签字,抑或相反,授权书上启用“合同专用章”或“投标专用章”,投标文件通篇使用复印件,未提供投标授权人身份证,投标资质过期而无任何证明材料,甚至还有投标人不会制作投标文件,招标方式采购时仅提供几张报价表与资质复印件,无任何技术方案、售后服务、技术保障、财务状况、公司概况与研发情况的说明。通观以上种种低级错误,主要原因在于供应商对投标文件细节性内容未作重视,抱有侥幸心理,考验着采购机构的规范性,最终将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五、正确掌握招标方式异同而采取适当的投标策略。供应商要学法懂法,不光是维权的需要,也是提高中标概率的现实需求。政府采购法规定了五种采购方式,询价采购是同等条件下最低价中标,竞争性谈判则要有几轮报价,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投标报价则是唯一的,不允许任何人在评标过程中就价格与投标方案进行继续谈判,熟悉了政府采购的程序与各项规定以后,供应商应付某些利益问题时才能得心应手。例如,目前的公开招标有一种不成文的实践套路,在评委确定中标候选人以后,采购人还是认为价格太高,还有“油水”可榨,于是在采购中心与现场监督默认的情况下,会与准中标人进行价格谈判,而中标候选人不明真相,被迫降价,使自己的利益被削弱,其实此刻有经验的供应商应该十分敏锐地意识到自己可能就是中标人,而且不作价格上的让步,采购机构也必须宣布自己中标,一次性报价已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任何人都不得违背。
六、关于定品牌与不定品牌投标策略控制问题。不定品牌采购是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但定品牌采购在全国范围内有广阔的市场,也在普遍执行着,从这个层面上来说,定品牌采购有其存在的必然,特别是在零星项目上运用得较多,存在理由本文不作赘述。投标供应商要掌握定与不定品牌采购时的中标原则,对提升自己的中标率十分有利。定品牌采购时,在技术配置服务固定的前提下,必然是低价中标,供应商报价时要适当让利,谋求微利中标总比两手空空好;而对于不定品牌采购,目前通用的评分办法倾向于低于平均价的供应商中标,因此供应商在选择投标品牌时不要拘泥作优良品牌的展示,应该在掌握或预测各供应商投标信息的基础上,选择中等偏下价格的品牌进行投标,既能满足采购人的需求,也能够最大限度的提高中标机会,何乐而不为呢?
七、要树立正确的维权观。投标人要知道,不管项目投标人有多少,最终中标人只有一家,因此要正确看落标事实,不得无中生有制造事端,要多从自身找不足,只要招标采购方采购程序合法,标书无歧视性内容,采购人无倾向性意见,评委评标公正合理,就要服从评标结果,当然正确对待法律赋予的权利,不是要求该投诉的问题隐忍不报,封杀投标苗头,一旦发现采购当事人甚至监管者有不良行为的,一定要勇于投诉,秉承公心,维护法律的尊严,从而也维护着自身的合法权利。(完)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