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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政府采购串通“十招”(上)

发布时间: 2020-10-19 17:03:35 浏览量: 发稿人:阳光易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串通”可谓是提及较多、说之率最频、点击率……等等;无论是招投标采购,还是公开竞争招标采购;无论是公开限额招标采购,还是竞争性谈判采购;无论……等等。涉之“串通” 也较有普遍现象,因为人性化采购、地域性局限和人不是生存在真空,交流、情之常道仍是可以理解;加之,从相互间的不熟到逐渐的勾通到相识相知;从话不投机到情有独钟,再到一见如故,相识恨晚等等;这些都隐蕴着“串通”的前兆,潜存着“串通”  的危险期。那么,笔者认为谨防政府采购“串通”要从以下“十招”抓起:
    一、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1、让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特征公平竞争体现得“淋漓尽致、如鱼得水”;2、通过公竞争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依法行政;3、让采购“双重性”得以充分展现,即作为采购一方,又是市场的参与者;4、让哪些凭借手中权利凌驾于市场规则之上的任何人得以行为规范化;5、要使政府采购自觉受市场规则和法律的约束,实现交易平等化;又要保证政府通过采购政策调控经济,维护市场秩序,真正形成管理职能与采购职能相互分离的管理机制;6、从硬化预算约束,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要求出发,规范采购行为,落实采购人的责任追究制;7、细化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规则,制定配套的辅助制约行为措施;8、改变原来政府采购行为的无法可依、自由、分散、随意、最容易发生“串通”的局面,有效解决或抑制现行采购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和弊端,全力维护政府形象;
    二、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高低同采购人及有关监管部门或涉足采购活动之人员的切身利益挂钩。1、无论是采购何种商品、货物、工程和服务等,都要依法按照相关程序规定进行;不得搞指定采购、权力干预式采购,更不得权商“串通”采购,给采购资金造成损失和采购效益(效率)的低下;2、上一级采购主管机构或部门要与下一级采购机构签订责任状,并在规定期限内兑现各自承诺;3、本级主管、监管与具体采购实施机构签订责任状,并按各自职责各司其责,各负其职;做到层层落实,坚决不打和牌,兑现到各责任人;4、采购具体实施机构也要与内部人员订立岗位目标责任制,做到谁主管谁负责,如有“串通”行为坚决予以追究,并视情节进行相应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4、实行相互制约制度,即采购机构人员与供应商之间设立举报有奖、举报真实者可获优先推荐提拔重用机会和同等条件下获取优先采购、中标权等的相关待遇机制;5、对不遵守采购法规、制度的相关责任人,一经查实从重处理;6、对采购资金无为浪费或因为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的“串通”而使采购资金受损、导致采购效益(效率)达不到原有的目标,对直接责任人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迁就;7、挖掘政府采购的潜力,进一步建立健全采购法制,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积极效应,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要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放在首位,并将此项作为选择供应商的不可缺少条件之一。1、要体现国家利益和政策的要求,发挥政府采购的宏观调作用;2、选择供应商时,要注重供应商的资格(资质)甄别;3、优先采用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等供应商给予优先权;4、切实预防采购用特殊行业、环保和妇女、残疾人及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等借口来降低参加采购活动的要求,从中参合了“串通”的味道;5、要制止采购通过设定特定资格要求来妨碍充分竞争,制造人为的歧视政策,甚至出现有的采购人为了让自己早已吃了“回扣”得了好处的供应商获取中标或采购成交权而与之合谋、相互“串通”采用抬标、压价或其他不择手段来达到预谋目的;6、通过设置障碍排斥有潜力的供应商而达到某些不可告人的目的等,这些现象要严厉打击;(待续)周乔亮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