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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难降“多龙治水”

发布时间: 2020-10-19 16:55:10 浏览量: 发稿人:阳光易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有人评论说,《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正式建立,从此可以消除《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法规冲突带来的影响。但笔者认为,《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对存在于两部法律、多个部门之间的问题可以进行协调,但远非长久之计,更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虽然《招标投标法》及国务院的相关规定认定全国招投标工作由国家发改委指导和协调,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章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同为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法律位阶是相同的,但《政府采购法》晚于《招标投标法》出台,是新法。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因此,笔者认为,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牵头单位,有违《政府采购法》规定之嫌疑。
    从部际协调机制的主要职责范围来看,不包括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正说明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由《政府采购法》规范并无太大争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多龙治水”问题将会是部际协调机制的主要职责范围,而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出现的问题,正是《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存在交叉和冲突的问题,因此,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不可能从根本解决“多龙治水”这一问题。
    笔者认为,国家立法机关只有尽快对《招标投标法》进行修订,才能从源头上解决两部法律及其部门规章之间所存在的矛盾和冲突,并提出这样的设想:总的原则是在修订后的《招标投标法》应吸取《政府采购法》中先进性的东西,并应严格界定“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和“非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的概念。这样,“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负责监督管理,“非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由以国家发改委为首的“七部委”根据修订后的《招标投标法》负责监督管理,大家各司其职,互不干扰。
    笔者以为,只有这样,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过程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才会得以及时、有效地解决。


作者:烟台市政府采购办林涛
 
文章来源:中国财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