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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建立招标文件论证制度的必要性

发布时间: 2020-10-19 16:50:27 浏览量: 发稿人:阳光易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拿到招标文件,有的供应商信心十足,摩拳擦掌,跃跃欲试,有的供应商却神情黯然,脸上写满狐疑与无奈。的确,一份格式规范且内容合理的招标文件将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采购秩序,有利于采购目标的实现,是大多数供应商热切期盼的;而一份内容含混格式杂乱的招标文件极可能“藏污纳垢”,招标采购单位故意“设局”,暗助“意中人”,此类招标文件迎合了特定供应商的“胃口”,却让大多数供应商“反胃”。可见,招标文件是否公允直接影响投标供应商的数量、实质响应的可能性和最终采购结果,因此非常有必要建立招标文件论证制度。 

  一、招标文件“原封不动”并不等于程序规范 

  某地服务类定点招标项目,共有ABCD四家公司参与角逐,其中A公司在当地的实力最为雄厚、营销体系最为完善。开标前期,除A公司外其它三家供应商对招标文件中评标标准提出疑义,认为评标标准有偏向A的倾向,不利于公平竞争,有损其它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要求作出合理修改。招标机构在接到供应商关于评标标准的书面质疑后,项目负责人坚持认为招标文件出售时间已经结束且以前年度的评标标准一直就是这样,如果更改则不符合规范操作的要求,因此仍维持招标文件不动。经过评标委员会紧张的工作,结果很快出来,第一意向中标人为意料之中的A公司,紧跟其后的第二意向中标人为C公司,但第一意向中标人的报价却“遥遥领先”。事后,招标机构的项目负责人认为“第一较第二的报价是贵了,但我们的操作程序是规范的”;而众多采购人就不愿意了,“凭什么让我们多花钱,这难道就是政府采购带来的益处”? 

  上述案例可以引发很多思考,在政府采购工作中,规范操作与采购效果之间的矛盾并不是固有的,而是由于实际操作者思想认识不够到位、政策法规把握不准、工作方法过于保守等诸多因素造成的。要规范操作没错,但是规范操作并不是教条地固守“范本”、“先例”,包括评标方法及标准在内的招标文件的内容如有不合法不合理之处应及时修改,面对供应商的质疑,应认真思考,反复求证,万万不能认为招标文件“原封不动”就等于程序规范、就能保证程序规范,上例中带有倾向性的评标标准非但不能保证规范,反而破坏了“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难以让“落标者”信服,采购结果难以让采购人接受。采购人要省钱也没错,采购人的心情理应得到理解和尊重,但低价位并不能全面反映采购效果,追求采购效果的同时还应在规范的操作程序下进行。如果对评标标准中不恰当的部分进行修改,全部四家投标人应无任何异义,意向中标供应商的位次就可能改写,但并不意味着低报价的投标人能成为最后的“赢家”。 

  二、建立招标文件论证制度的必要性 

  招标文件“原封不动”虽不可取,但在实际工作中很有“市场”,一些招标机构的人员还挺“坚持”,缺乏论证的招标文件其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无疑会大打“折扣”,有的带有“先天缺陷”,有的在发售后不断地调整修改,有的甚至导致废标,总之麻烦多多,后患无穷。建立招标文件论证制度能够有效地防止“个人偏好”,遏制“违规暗流”,规避“模糊操作”,可以最大限度地将任何可能造成不公正、不公平的内容在招标前期解决。 

  其一,建立招标文件论证制度能够防止“个人偏好”。对于一个机构或某一人编写的招标文件,即使再完善,也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错漏之处,究其缘故,往往是“只缘身在此山中,不识庐山真面目”,而建立完善的论证制度能够发现并纠正哪怕是细微的差错,一些带有个人偏好的观点将在论证中得到“消化”,从而避免事后再作不断的澄清和变更。

    其二,建立招标文件论证制度能够遏制“违规暗流”。招标文件单纯由招标采购单位“全权操办”,将使心术不正,图谋不轨的人违规操作有了方便之门,对一些明显不平等的条款,想投标的供应商也只能“无条件接受”,否则将视作“不响应”,招标文件似乎成了违规操作的“保护伞”和“合法外衣”,但是一旦建立了论证制度,即便不能彻底堵死,相信欲行不轨的人也不敢明目张胆。 

  其三,建立招标文件论证制度能够规避“模糊操作”。对招标文件进行论证,将使政府采购的操作过程更趋公开化和透明化,参与的部门和人员多了,招标采购单位定会压力倍增,一丝不苟,加强内控,苦练“内功”,违规操作和集中腐败的危险系数大为降低,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工作推进势必得到更多的理解与支持。 

  三、论证什么?又该如何论证? 

  (一)三性论证 

  一是合法性论证。主要论证招标文件是否与《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在供应商投标资格条件上是否符合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是否存在歧视性条款,对不同供应商是否实行差别待遇,是否存在指定品牌采购问题,投标、开标、评标的程序是否明确,中标供应商确定办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是合规性论证。主要论证招标文件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招标文件是否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是否规定了澄清或修改的截止时间,澄清或修改的内容是否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用词是否准确到位。 

  三是合理性论证。主要论证招标文件的具体条款是否合理,评标方法是否恰当,投标保证金及评标标准是否与采购项目的概算相匹配,售后服务、付款方式等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合理,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称,招标文件售价是否合理,有无营利倾向。 

  (二)三方论证 

  一是“我方论证”。即由采购人、代理机构等招标采购单位对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自我检查,为保证招标文件编写质量,招标文件的编写、审核、校对等诸环节工作应相互分离,由不同的人员负责。 

  二是“他方论证”。即由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挑毛病”,一方面要在出售前论证,在招标文件正式出售前应广泛征求不确定供应商的意见,招标文件的初稿可发布在媒体上;另一方面要在出售过程中修正,在招标文件出售过程中应认真对待供应商的质疑,及时作出澄清或修改,其内容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是“第三方论证”。即由技术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技术性论证”,技术专家应处于超然独立的地位,与招标采购单位和潜在投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回避。论证的重点是资格条件设定是否合理,是否与标的规模匹配,采购项目清单是否存在指定品牌问题,配置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制造商控货问题,售后服务、付款方式等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合理,评标方法是否恰当,评标要素及标准是否合理。



作者:张栋天 

文章来源:eNet硅谷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