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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再委托”对策

发布时间: 2020-10-19 16:36:20 浏览量: 发稿人:阳光易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经常可以看到,部分集中采购机构将采购人委托的政府采购项目再委托给社会招标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发生再委托的情况及原因是多种多样的,笔者认为不管什么原因,各地都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加以解决。建议解决再委托问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依法设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界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责。没有设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集中采购机构的地方,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设立。只有依法设立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缺位和越位问题才能得到有效解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依法设立后,还应依法界定各自的职责: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1、《政府采购法》赋予的职责。《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财政部门在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过程中的职责: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制定规章制度;政府采购的信息管理;政府采购方式管理;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受理供应商投诉协助有关部门受理政府采购行政复议;规定政府采购专业岗位任职要求;监督检查;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支付政府采购资金;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2、《政府采购法》间接规定的职责。

对采购业务代理机构进行认定。按照《政府采购法》、《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由财政部和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

3、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派生的职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对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派生出了一些职责,并且这些工作是必不可少的:受理采购代理机构招标(采购)文件的备案;政府采购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负责对政府采购定点单位、协议供货单位的监督、管理;负责对下级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上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除做好对本级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外,还要做好对下级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对下级以及下级采购人贯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责。集中采购机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是非盈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1、《政府采购法》赋予的职责:接受采购人的委托负责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代理采购。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采购;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接受采购人的委托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管理政府采购项目文件档案;受理和处理供应商的询问或者质疑;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负责机构内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负责机构内部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等。

2、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对招标(采购)文件进行论证。招标(采购)文件经采购人认可后,组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进行论证,评审专家对招标(采购)文件提出修改意见时,对招标(采购)文件进行修改;招标(采购)文件在向供应商发售之前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评标报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采购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的,评标工作结束15日内,将评标报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采用其它采购方式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将评标报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负责使用和监督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专家库中抽取的评审专家评标情况。

二、依法制定切实可行的集中采购目录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政府采购程序。

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制式的《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 五、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项目,集中采购机构不应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

六、集中采购机构不得为采购人指定社会招标代理机构。

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发现再委托的要及时制止。经归纳,日常的监督管理主要有以下工作:

1、对采购人的《采购计划》进行审核。

2、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3、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的《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六十八条第(九)款]。

4、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招标(采购)文件范本格式编制招标(采购)文件,招标(采购)文件在向供应商发售之前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采购代理机构在财政部、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媒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6、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7、采购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工作结束15日内,将评标报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采用其它采购方式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将评标报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8、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作者:韩孟玉 王大勇
 
文章来源:河北省政府采购办公室、河北师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