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及其借鉴美国的政府采购制度是建立在法制基础上的,《联邦政府采购法》经过多次修正和完善,已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全面的采购和招标制度体系。近年来,美国在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又有不少改革措施出台,使政府能够获得更好的产品及服务,从而进一步强化政府采购的职能。
采购机构。目前,负责美国政府采购(国防采购除外)的专门机构是美国事务管理总署,其具体采办机构为联邦供应局;美国事务管理总署除了由设在华盛顿的总部负责全面采购事务及制度的执行外,还在美国各大城市设立分部,负责政府采购的具体管理工作。
公共原则。总的说来,联邦级政府采购的采购对象可分为以下三类:设备与器材、其按照采购对象的规模大小,可以将政府采购分为小额采购(2500~25000美元之间)和大额采购(25000美元以上)。凡金额超过2500美元的采购,都需要按正常的程序进行;采购金额等于或小于2500美元,可使用“采购卡”方式,以减少管理压力。
采购原则。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指导原则有:竞争原则,是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原则。目前在美国政府所采用的采购方式中无论是政府不经协商与报价最低、与能满足公共需求的供应商签订合同的“密闭投标法”,还是政府与报价方进行协商并就价格、技术能力及其他质量问题进行协商的“谈判投标法”,都体现了竞争的原则。公共原则。美国政府采购制度要求在保持公众信任和履行公共政策目标的同时,做到保证提供产品、工程和服务的及时性和优质性。政府采购的买卖双方应当作为一个整体去协同交易,并且应得到必要的授权,在全部的责任范围内进行交易。经济原则。美国的政府采购制度是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的,所以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去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组织原则。美国政府采购的组织体系是一种社会化的组织体系。它不仅有技术方面的、供应方面的和购买机构方面的代表,而且包括上述代表为之服务的消费者和提供产品、工程和服务的供应商或承包商。例外原则。如果为了政府的特殊战略和政策,政府采购部门不必一定受制于联邦采购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政府通过制定适当的行政条例或部门规章保证符合公共利益的政府采购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采购过程。美国政府的政府采购过程由三个阶段组成:确定采购需求。在确定采购需求这一阶段,买卖双方须对其所需的产品、工程和服务作出说明,还包括所有与产品、工程和服务价格相关的信息,如产品、工程和服务的功能或性能特点、采购总量、产品的交货期及服务的有效期。签订合同。一般而言,在竞争比较激烈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政府部门可以采用定向自由报价的方式;在竞争不太激烈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政府部门可以采用定向报价的方式。总之,政府部门是在收集了各方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择优选择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的执行。这一阶段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供应商按合同的规定所提供的产品、工程和服务,务必满足政府对其质量、性能和数量的要求,并且保证按期交货。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