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正式施行,200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也颁布施行。由于《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 适用招标投标法”,而《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要求“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因此,有些人认为,政府采购不能采购工程,集中采购机构不能代理工程招标,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不能管理工程招投标。在实际操作中,资质问题,管理主体和执行主体问题,经常引发争论,影响了工程政府采购的执行和管理。实际上,两部法律没有根本意义上的冲突,只是从不同的角度对工程招投标行为进行了规范。为了搞好工程的政府采购,我们认为,应该走出认识的误区,正确的理解和执行两部法律,促进工程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正确认识管理范围,走出调整主体的认识误区
制定一部法律的首要问题,是明确这部法律的调整范围。《政府采购法》调整的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招标投标法》调整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重点是对工程项目的招标特别是对“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的工程采购行为进行规范。两部法律都对工程招投标行为进行了规范,但《招标投标法》是对所有招投标行为并侧重于对工程招投标行为的规范,而《政府采购法》只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采购行为进行了规范,比《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范围窄。前者强调招投标程序的规范,后者强调整个采购过程的规范,把招投标作为一个采购环节。因此,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适用《政府 采购法》的管辖,但在采购环节要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完成招投标程序。
二、正确认识采购程序,走出执行主体的认识误区
《招标投标法》明确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招标组织形式,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六种采购方式包含了《招标投标法》的两种招标组织形式。前者强调招投标程序的规范,招投标流程起于招标文件的制作,止于中标供应商的确定。后者强调整个采购过程的规范,把招投标作为一个采购环节,采购流程始于采购预算的编制,止于采购资金的支付。采购流程比招投标流程长。在执行主体上,《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本身不具备采购过程的管理职能,也不具备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职能。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性事业法人。作为政府成立的集中采购机构,虽不直接具有管理职能,但其具有和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职能,能够掌握整个采购过程的流程情况,能够配合相关部门完成采购过程的管理,这些都是社会中介组织所不具 备的。有些人一提到工程的公开招标采购,就认为必须要社会中介代理,集中采购机构代理就是违法。有些地方甚至划分了代理范围,公开招标起点以上的由社会中介代理,公开招标起点以下的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而不是以资金性质划分。实际上,《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非常清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集中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同时,《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对社会中介组织代理政府采购的资格也做了规定,采购人可以委托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也就是说,除了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以外,社会中介组织也可以代理政府采购项目,但必须取得政府采购代理资质,而不是有些人认为的只要是社会中介组织就可以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更不是少数人认为的集中采购机构还必须取得《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资格的招标代理资质,才能代理工程类政府采购,否则就是违法采购。因此,消除工程类政府采购执行主体的认识误区,是做好工程类政府采购招标管理的前提。综上所述,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必须依法代理工程政府采购的招投标,国家有关部门也应出台相关规定。
三、正确认识监管体系,走出管理主体的认识误区
两部法律都强调加强监督检查,但对监督主体有不同的界定。《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其监督主体是财政部门。《招标投标法》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其监督主体是多个部门,是分行业监管。有些地方在实际操作中,财政部门只管理了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公开招标起点以下的部分工程的采购,而把国务院规定只有指导协调职能的发展改革部门确定为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管理部门,把财政和集中采购机构参与工程招投标管理的职能剥离到发展改革部门。而发展改革部门又只管理了招投标环节,致使后期管理特别是合同鉴证、履约验收没有部门负责,造成管理缺位。因此,消除管理主体的认识误区,是做好工程类政府采购管理的前提。财政部门必须肩负起工程类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职责。
作者:聂君安
文章来源:宜昌市夷陵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