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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忘药品招标采购的初衷

发布时间: 2020-10-19 10:32:39 浏览量: 发稿人:阳光易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编者按  

  药品招标采购的政策已实施了十年,业内对其反映不一。该政策实施以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降低药价,让利患者的作用,而在具体执行中所存在的种种弊端也令其饱受诟病。本文作者通过对各省药品招标采购有关情况的分析和总结,揭示出了政策推行过程中的种种“怪象”。作者认为,将需求集中起来,进行集团性采购,让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才是药品招标采购的实质。政策在推行过程中不能忘记这一初衷。望本文能促使人们对药品招标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和研究。  

  药品招标采购政策实施已有十年,效果似乎并不明显。笔者下面将对当前基本药物招标采购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希望能给业内带来思考。  

  药品招标各省迥异  

  我们重点看一下现阶段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的特点。  

  相关文件要求,基本药物招标应突出以省为单位,统一挂网,竞价、议价相结合,合理选择配送商,合理划分质量和价格权重。总结28个省的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工作,基本都体现了这五个特点。  

  从以下六方面对现有28个省的基本药物招标采购进行审视,基本能够得到现有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反馈,有助于我们把握住下一步基本药物实施中的方向。  

  首先,通过对28个省基本药物招标方案的分析,笔者发现,在质量层次划分上存在差异:一是不做质量层次划分,其中有12个省的招标方案里,没有对现有基本药物进行质量层次的划分,而是对不同的质量层次赋予相应的分值进行区别,这跟以前的非基本药物招标有非常大的区别。二是质量层次划分有异。在质量层级不同划分上,各省方法不太一样。江苏省非常特殊,它只是做了一个销售规模和排序的区分,例如将2007年销售排名一百强企业和中药排名五十强的企业作为质量层次进行划分。另外,天津、辽宁、河北、陕西、青海都对质量做了三个层级的划分。湖北则将质量划为四个层级。  

  其次是入围评审组别不同。不做组别划分是最多采用的方式。也有做组别划分的省市,比如甘肃省将四个质量层次划分为两个评审组,而辽宁省将三个质量层次划分为五个评审组。各省由于评选组别的不一样,导致评审出来的产品的数量和结构不一样。  

  第三是产品评价的质量要素和价格要素的比例不同。在质量评价方面,有关规定要求建立科学的评价方法,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合理划分药品类别,加大质量的权重,并考虑临床疗效、质量标准、科技水平等要素,对药品质量、价格、服务信誉进行综合评价。但各省执行的标准几乎都不一样。评分表现中不仅包括质量、规模、社会信誉及价格,而且很多省份增加了其他的要素,如增加了存储要求、临床评价等要素。我们看到,在质量的评价要素中,天津把质量的权重比例加到70%;湖北和宁夏的质量权重占40%,而其他的因素占60%。所以说,巨大的差异也导致各地在产品评价上的方式和方法是不一样的。  

  第四是配送商招标方式不同。有的延续以前的配送商招标方式,如北京、宁夏就没有进行配送渠道的充分规划,而更多省市基本以省为单位进行招标。也有一些特例,如陕西、广西、辽宁是以地市进行药品招标,而贵州不进行配送商招标,由生产企业自行委托,在平台上进行备案。  

  第五是配送商遴选的方法不同,主要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是符合经销商资质的都可以报名参加,作为候选企业,这一类企业相对较多。比如重庆、黑龙江、四川、内蒙古、海南都是采用这种方式操作的。还有一种方法是建立基本药物和配送商定量考评标准,用考评标准对配送商进行逐一衡量。在这样的定量标准中,突出的重点是现代物流能力。中间包括了仓储面积、货架、自动化程度,配送车辆、软件系统,基本作为硬件要求。另外,还有对销售规模、销售额、纳税额、行业的排名等提出要求,还对销售网络经营的品种数、社会责任、医疗机构认可度做了评价。其中引起  

  最大争议的问题就是医疗机构认可度这种主观性的评价。  

  各地在对医疗机构认可度评价过程中存在着巨大的问题。因为这种评价往往是对于一些熟悉的产品进行评价,而且在进行这种评价的时候,有的省份对基层医疗机构的评价是让三甲医院的专家进行评价,而三甲医院专家对基本药物认知水平不一,知道谁就评谁,出现了很多问题。  

  第六是配送商选择的方式不同。有的省和直辖市只选择省级配送商负责全省、市的基本药物配送,如宁夏、河南、北京;有的省把现有的配送商分成省、地两级选择。以湖北为例,湖北采用“十加一”模式,即十个省级配送商+每个地级市一家配送商。还有一种以地级市为单位进行选择的方式。  

  上述不同的选择方式,最大的区别在于所选择出的配送商的数量不一样。配送商数量不同,也使现有生产企业在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下的渠道规划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企业到了福建,至少要选择十家配送商;到了湖北可能要选15家;到了江苏又可能要按照地级市选择方式,使得一级配送商数量急剧增加。如果一个生产企业要实现覆盖全国30个省所有医疗机构的话,按照政府设计的一级配送商的选择标准应该选择600到1000家配送商。如果是这种方式的话,将会增大基本药物配送的成本。  

  八大怪象令人反思  

  基本药物招标价格偏高是人们普遍反映的问题。最近看到一个报道,在还没有执行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制度的山东省聊城某医疗机构,某药品的采购价格为1.4元,而在湖南、陕西、河南,该药有的以8元钱中标,有的则以13.6元中标。这无疑暴露出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实际操作过程中的问题。笔者认为,只要是目前的价格管控机制不变,以药养医的机制不变,那么基本药物招标无论怎么招都会出现这样的问题。  

  对于目前的药品招标采购,我们可以总结出八个怪现象:第一,价格越高越好卖,零差价解决的是明的利益链的分配,而暗中趋利性才是导致高价格产品依然好卖的主因。第二,中标价格是市场价格的三到四倍。第三,生产企业直接配送。第四,药品使用者没有降低药价的内在动力。第五,医保部门是药费的支付者却未参与集中采购。第六,质量评价没有统一的标准,专家评价过于主观。第七,各地保护主义非常严重。第八,国家基本药物变成了各地的基本药物。各地增加的基本药物目录标准不统一。增加几十种到几百种不等,增加品种用量不高,增加品种多为当地产品。  

  在经过了十年招标以后,目前无论在基本药物招标中,还是在非基本药物招标中,招标究竟在招什么?可以说,十年来生产企业对于招标有着复杂的心情,招标对于企业而言是几家欢喜几家忧。有人说招标是在招产品数量,但是没有看到产品数量规定;有人说招标是招产品的质量,但各省在质量层次划分上又有差异。反正招标的方法很多,只是经过十年的招标,生产企业不太满意,经营企业不太满意,医疗机构不满意,老百姓更不满意,有关部门似乎也没有满意。  

  那么,招标的实质究竟是什么?是将需求集中起来,进行集团性采购,让药品价格趋于合理,但目前的药品招标似乎走的不是这样的一条路。对此我们要认真地反思。笔者认为,让药品招标采购回归其初衷,才能对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有益。  

  相关链接  

  《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意见》近日下发。文件指出,各省(区、市)需要在2010年12月前按照新的招标采购办法完成基本药物招标。全国各地不同版本的招标制度将被终止,国家统一标准版招标采购制度将正式实施。这将极大地降低基本药物企业在招标过程中的成本,提高招标进行的效率,有利于基本药物企业的经营发展。  

  文件要求各省必须在8月30日前修改完成本省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办法,2010年12月前全国按照新的招标采购办法完成基本药物招标。这意味着基本药物价格将逐渐明确,市场此前关于基本药物在招标中将继续降价的担忧将尘埃落定,有利于医药行业整体表现的企稳。  

  业内人士分析,国家明确了基本药物招标执行的时间,意味着近期一直拖延的基本药物招标有了明确的时间表,有利于基本药物制度执行的进程加快,有利于拥有基本药物企业,尤其是拥有中药独家品种的医药企业销售放量。   


     来源:中国医药报  作者:耿鸿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