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12-29 实施日期:2006-12-29
(京发改[2006]2452号)
根据《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6号令,以下简称第36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2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企业注册登记地在北京市的招标代理机构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初审。现将有关初审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甲级、乙级或者预备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分别具备第36号令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单位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2号公告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提交资格申请材料,其中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企业人员基本情况表、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应附电子版文档(Excel格式)。申请材料有关表格请从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www.bjpc.gov.cn)或者北京市招投标信息平台(www.bjztb.gov.cn)下载。
三、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受理申请的时间为2007年1月4日至2月15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上午8:30至11:30;受理地点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一层行政事项受理大厅6号窗口。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丁2号
咨询电话:66410203;66415802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