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述两种情况可以不执行“从发出文件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不少于20天”和“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发出”的规定: (1)项目本身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类型; (2)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类型但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来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理论与实践》 作者: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专家 毛林繁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