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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重新招标

发布时间: 2020-10-14 09:15:02 浏览量: 发稿人:阳光易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问题:
     工程已招标,但有重大设计变更,是否需要重新招标? 

    答:
    唐广庆:
    如果因重大设计变更(不属于不可抗力)而终止招标,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本人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论坛上的3859条目《请教招标问题》的回答,与你提到问题近似,在此转抄如下:
    开标后调整招标项目资金的处理问题
    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以及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无正当理由即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潜在的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依据上述规定,建议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选择:
    1、终止招标,接受处罚,并赔偿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调整设备资金不属于有正当理由或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招标。只有发生不可抗力时才属于有正当理由终止招标;
    2、在不改变原招标文件和招标范围、内容的情况下,继续开标、评标,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授予合同的条件,确定中标人和发出中标通知书。可以在签订合同之前进行一次谈判,通过谈判解决调整设备资金问题,并给予中标人以一定的补偿。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是,在合同中应表明未调整前的合同内容和合同价格,也应表明由于招标项目的设备资金调整,通过双方协商进行了变更,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和合同价格,以及合同价格的计算原则等。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防止怀疑违背中标人意愿的改变投标方案和投标价格。由于减少了合同的内容和中标价格,因此应给予中标人增加一些补偿,如果在签订合同前谈判无法取得一致意见时,只应按原招标内容和中标价格签订合同。并采用下面方式解决;
    3、在签订合同之后,项目执行过程中通过调整设备资金的合同变更,以及确定价格的原则,进行合同价格的调整。只要是减少的设备项目,不是由发包人自己做或者给其他供应商或制造商实施,这种变更,承包商是必须接受的。这是一般合同条款都有此变更规定。由于调整设备资金减少,因此应给承包人增加一定的补偿就可以了。
以上三种处理办法,应该进行经济比较,选择经济方案。本人建议采用后两种处理办法。这既不违反法律法规,也不用给投标人补偿损失,而且在经济上也是有利的。
    另补充说明:上述问题是招标工作开始后,招标项目的资金调整,而你是设计的重大变更,都想重新招标。由于这些理由不属于不可抗力,所以终止招标的理由是不正当的。可以采用上述三种处理办法。结合你的具体情况,最好采用第三种办法处理。也就是说在合同执行时通过变更(包括重大设计变更)解决之。既不违法,也是最经济的。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