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单位拟建一项基础设施工程自用,各项招标条件具备,同时我单位具有该工程施工资质,因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同意我单位采用自建自用方式,要求我单位邀请招标。我单位是否可以作为一个投标人参与竞争?
按照30号令中“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我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否可以参加投标?
答:
徐 鹰:
若依据30号令第35条的规定,你单位是不能参加你方组织的招标项目的投标。
另据30号令第12条的规定:若拟建项目属于审批项目,且符合不招标的条件,审批部门应当核准不予招标。如属于不需审批,且符合不招标的条件,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不招标。
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若不是项目审批部门,就无权干涉招标方式。
现在,有些地方的某些部门将招投标方式仅仅作为反腐倡廉的手段,采取极“左”的做法,违背项目法人负责制,的确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