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2010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关于“清标”,A2.1.1条:“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简称为“清标”)……”,而第3条:“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评标委员会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进行逐项分析,根据……”、第4条以及附表D-1:算术错误分析及修正记录表、附表D-2错项漏项分析及修正记录表等等,却是说,“清标”后形成修正后的投标价,那这是否属于改变了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与A2.1.1条相互矛盾?
请问:前面说清标不可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后面清标的成果文件却是调整、修正后的投标报价,这是否前后矛盾?
答:
毛林繁:
评标委员会对一些算术错误、缺漏项等的分析、调整后的价格,通称为评标价用于评标,进而决定是否接受该投标没有问题,不属于修改了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全国标准文件中给了投标人一个确认的机会,如果其不确认修正后的价格,其投标按废标处理,以进一步保护招标人的利益。
这种做法本身不违反法律精神,但建设部标准文件的表述不严谨,容易让人产生歧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