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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是否可以同时选取多家中标人?

发布时间: 2020-10-13 16:36:25 浏览量: 发稿人:阳光易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最近承接了一个政府采购货物招标项目,采购人想同时选取多家中标人,并为不同中标人规定相应供货份额,请问是否违法?
    张志军:《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结合财政部18号令第五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对于政府采购招标项目而言,相关法律确实并未限定采购人只能选取一家中标,即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确定多家中标供应商。
    但是,对于大部分政府采购招标项目而言,由于一家供应商即可满足供货需求,不宜采用多家供应商同时中标。此外,在同一个项目中选取多家中标供应商,也容易出现供货价格不一的情况。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采购人是为了照顾不同供货商的利益,而采用选取多个中标人的方式量身定做“分馒头”,该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关于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的立法目的,属违法行为。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