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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工程中标后不能按中标价签订施工合同的问题

发布时间: 2020-10-13 16:35:26 浏览量: 发稿人:阳光易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问题:
    我是一工程公司,企业资质为施工壹级、设计甲级。某施工工程公开招标,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及格式中要求:“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形式。” 响应性评审记录要求: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及投标价格是否符合:招标人“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且投标总价及其他价格是否高于已公布的拦标总价(控制总价)及其他相应价格,以及投标总价是否低于最低下限价,并要求在原设计上进行优化设计方案图。(我方明白高于拦标总价或低于最低下限价则为废标,因工程设计优化后可能达不到响应性评审记录中工程量清单报价要求)。
    我司经公开招投标程序中标,中标结果按规定公示后无投诉,招标人按规定签发中标通知书给我公司,中标通知书上有中标人名称、中标价并注明3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并提交工程履约保证金以及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备案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法人印章及签字(同意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意见)。我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限期内提交中标价10%的履约保证金汇入招标人指定的其他单位银行账户(招标文件未约定的)并取得有效收据。
    当我司在规定限期内要求与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内容签订施工合同时,招标人却以上级部门(此工程项目为政府工程)要求为由,要求我司按优化后的设计施工图纸对工程量重新核定(投标时按招标人要求提供的是方案图,方案图是不能施工的),按新核定工程量签订新合同价,这完全背离了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的约定。对此我司不同意按招标人的后来理由签订施工合同,而招标人也不同意按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的约定签订施工合同。我司下一步如何依法维权?

    答:
    唐广庆: 
    1、《政府采购法》第四条之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依据这条规定《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律法规对政府工程是有束缚力的。
    2、对于既设置拦标价,又设置最低下限价的招标,是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中标人的条件。如果设置上下限,又要求对设计进行优化,其投标价格又不得超出上下限时,如我是投标人,这样的招标是不会参加投标的,因为你已经掉在招标人设下的陷阱中。
    3、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的程序是正确的,要求在30天内签订合同也是符合要求的。但是要求“在限期内提交中标价10%的履约保证金,汇入招标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上,并取得有效收据。”这不符合惯例,应提交“中标价10%的履约银行保函——该银行是招标人指定的银行。”如果要求提交现金时额度太大,是不符合常规的。
    4、签订合同时要求改变投标方案(中标通知以后的新设计优化方案)和投标价格(新设计方案的投标价格),这是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和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正确的做法是: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应是经过算术错误修正后的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提交履约银行保函,并依据招标人的招标文件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协议书。签约的合同价格应是中标人的中标价。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也即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5、你们不签订合同是对的,否则将会造成严重损失。如果招标人迟迟不与你们签订合同,你们应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如果超过投标有效期,而且招标人也未延长投标有效期时,原投标已经作废,也即意味着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改变了中标结果,招标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即由此补偿给中标人造成的所有损失。这些都是可以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或诉诸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