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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分包的问题

发布时间: 2020-10-13 16:35:01 浏览量: 发稿人:阳光易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问题:
    如果建设单位甲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将工程总承包给乙单位,但乙单位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丙单位,但分包工程采用的招标及招标主体均为建设甲单位,且通过三方协议的形式签订相关合同。此行为属于分包还是平行发包?是否存在指定分包等其他法律风险? 

    答:
    唐广庆:
    招标主体(即发包人)通过招标的方式将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丙单位的合同,不能称为总承包合同,应称为一般性合同。依据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15.8.1款暂估价之规定:“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业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上述“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业合同条款中约定”应有以下几种情况约定:
    1、如果在发包人领导下,由承包人进行招标时,其选定中标人要经过发包人批准,所签订合同也应由发包人批准和备案。
    2、如果发包人直接进行招标选择分包人并与分包人(即另外的承包人)签订合同时,这与承包人无任何关系,也即是你说的“平行发包”。由发包人直接对分包人进行管理和监督。
    3、如果发包人直接进行招标选择分包人并与承包人和分包人通过三方协议的形式签订合同时,也即该分包人是在承包人管理和协调之下进行专业工程施工,也应当接受承包人的统一安排和监督,并向分包人收取管理费。但是该分包人造成的与分包工作有关而又属于承包人的安排和监督责任无法控制的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均由此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也应当直接向此分包人追索,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