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咨询热线:
平台合作热线:
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政策法规 > 行业探讨

电子招标投标现状与发

发布时间: 2020-11-02 11:46:01 浏览量: 发稿人:阳光易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是指招标投标主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数据电文为主要载体,运用电子化手段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活动。随着电子商务和项目管理信息化的迅速发展,招标投标行业和社会各界已经广泛和迫切地意识到,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改造传统纸质招标投标形式,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是进一步有效规范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秩序,转变招标投标行业发展方式,促进行业健康、科学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十分需要我们对发展电子招标投标存在的问题以及应当采取的对策措施进行必要的探索研究。

    一、推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重要性
    我们普遍认为,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对于实现节能减排,绿色采购,提高交易效率,发展服务业,调整招标投标行业的产业结构、提升队伍职业素质和服务层次等具有不同程度的促进作用。然而,招标投标信息充分公开的本质要求和电子信息传播迅速、无界的特点共同决定,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对于实现招标投标信息的充分公开,健全社会监督机制,转变政府监督方式,规范招标投标秩序所产生的作用更为关键、有效,其意义更为深远。
    当前,一方面,我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实行条块分割和监督管理合一的体制现状,很大程度上影响和阻碍了招标投标市场资源和信息公开透明、公平共享机制的形成。市场信息的不透明、不对称是导致目前招标投标活动中虚假信息、伪造证明、捏造诬告现象司空见惯的重要原因。因而现行的行政监督管理体制已经不能适应招标投标制度日益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发展要求;另一方面,招标人自律机制尚未健全,行政执法部门采用现场监督、书面报告和审批的传统监督管理方式,又无法对招标投标市场信息和审批事项达到全面、及时、准确地把握以及客观、公正、高效的处理。由此,既无法有效约束招标人违法违规行为,又限制了招标人依法自主履行正当的职责权利。
    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可以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在行政管理体制外寻求解决上述二方面问题的有效途径,让招标投标信息流突破和迂回行政管理按层级、按部门分割的界限、壁垒,使招标投标各方主体最大限度地共享市场的资源和信息;同时,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可以为转变和规范行政监督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建立招标投标主体在信息公开透明的阳光下自主决策,自我运营,自觉守法的自我约束机制以及为社会诚信和防腐体系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市场的开放度取决于社会的诚信度,社会的诚信度取决于社会的道德水准和法制化程度,而社会的道德水准和法制化程度又依赖于社会信息的透明度。所以,招标投标市场的一体化取决于招标投标信息的一体化,这是推行电子招标投标的根本理由和最重要的意义。

    二、电子招标投标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对策
    目前电子招标投标现状主要存在以下亟待解决的三个问题。 
    首先,电子招标投标合法和可靠性缺乏制度保障。因为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研发运用缺乏统一的协调、指导、管理办法以及技术标准。大多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属于自行研发,自己使用,各搞一套,自成一体。电子招标投标的操作流程、权限、时效、责任以及主体身份识别与签名、信息的保密安全、资料存档等一系列特定问题的界定缺乏相关配套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而且,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设计的流程是否合法有效,能否有效堵住“后门”的非法行为也没有使人信任的测评办法和权威机构认证;
    同时,由于上述原因,难以发挥电子招标投标的优势特点。招标人面对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不一致时,也不得不作出以纸质文件为准的约定,这既增加了大量复核工作,降低了电子招标的效率和作用,又削弱了电子招标投标各方的积极性。
    其次,招标投标系统功能和信息不能共享。招标投标行政管理体制条块分割,各行业、地方的招标投标流程都有不同程度的差异,由于缺乏统一规划指导和协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信息数据格式和交互接口没有统一标准,也没有信息交互共享的公共服务平台。以致目前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功能和信息资源零打碎敲,相互隔裂,不完整、不统一,既形成了新的系统壁垒和信息孤岛,又使各系统使用者不得不重复浪费资源去购买有关技术服务,对接各个不同的运用系统和管理平台,最终无法实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全流程功能的协调整合和招标投标市场信息资源的对接交互、开放共享,同时造成现有的一系列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均存在以后“拆迁重建”的巨大潜在风险。
再次,电子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不适应。电子招标投标的网络化、无纸化特点要求行政监督方式也不同于传统纸质招标的现场监督和书面审批。然而,目前大部分行政监督部门尚未具备事前、事中、事后实时规范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网络系统平台和与此相应的监督方式,对于推行和规范监督电子招标投标不仅缺乏必要的技术准备,更主要是思想认识上不够重视,还存在诸多不必要的疑虑。

    为此,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内企业和专家都热切期望尽快对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功能、技术保障、信息共享服务机制和行政监督方式等提出相应对策措施。
    1.制定电子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和系统技术规范。《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委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配合完成起草、编制和论证,即将征求行业意见,计划2011年下半年联合有关部委印发实施,经过实践应用一段时间并完善后,申请列入国家标准。希望通过建立一套完整的制度将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要求与电子信息技术全面、规范地结合起来,促进和保障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研发、运营及其全部或局部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规范和统一。要保证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功能及其技术与数据标准统一,实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互联、兼容、整合、易用、安全、可靠、协调运营;要对电子招标投标的“文件签发、投标截止、密封解密、开标方式、离线评标、中标通知”等一系列区别于传统纸质招标投标的操作程序的含义、方式、时效、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保证电子招标投标主体的合法权益和行为规范。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是指用于完成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系统,充分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最大限度地帮助招标人规范、便捷、高效地实现招标项目采购目标需求以及项目全过程信息化管理的全面对接要求,满足不同主体、不同层次、不同角度对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的功能和信息需求。系统既要充分保障招标信息及时、开放透明,也要依法保证投标、评标等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安全,严格设置招标投标程序操作和电子文件阅读、修改的主体权限和时间,并保证操作、阅读及编辑、修改留下痕迹,且事后不可篡改、消毁、抵赖,可以提供追查证据。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按其功能定位分为电子招标投标项目交易系统和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两部分构成,《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也将分相应两部分制定印发。系统结构示意图(略)。
    项目交易系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交易过程,并按规定要求与公共服务平台连接和交互数据电文。项目交易系统由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按照标准统一、相互兼容、公平竞争、安全高效的原则和集约化、专业化的总体要求,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自主研发建设和运营。
    公共服务平台用于为项目交易系统及其招标投标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督部门提供招标投标信息交互和共享服务,按照政府主导、标准统一、相对集中、共建共享的原则分级建立和管理。
    2、建立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为各电子招标投标项目交易系统以及工商、税务、银行、CA认证、行业服务、行政监督等相关服务管理系统建立互联、互通、互认关系,以实现招标投标信息资源交互共享,并为转变与规范行政监督方式,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社会公众监督机制以及招标投标诚信体系,提供全面、实时、高效的服务。既是实现电子招标投标信息交互的枢纽,也是电子招标投标公共交易服务区,主要提供各类信息发布、身份认证、资信验证、评标专家抽取、统计查询、资料归档、行政监督通道等每个招标投标主体以及监督机构共同和重复需要的招标投标信息和功能服务。
    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不是一个唯一和独立的平台,而是由国家、省、市三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通过网络对接交互,共同构成网络平台体系。公共服务平台不可能统一规定由一个部门或单位垄断建设。因我国经济体制和招标投标监管体制的特殊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不可能简单复制一般电子商务平台形成和发展的完全市场化模式。政府部门、协会组织、大型企业、招标代理机构、交易服务机构以及各类投资主体均有可能选择各种途径、方式,独立或合作参与建设、运营。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时间也不作统一规定,各地可以根据自身条件确定建设计划。《办法》已经考虑了在建立公共服务平台前,项目交易系统的过渡运营办法。
    3、应当逐步推进和完善电子招标投标
    电子招标投标运用的领域范围、深度和效果依赖于全社会的电子信息化环境、技术经济条件和招标投标从业队伍素质循序渐进,逐步完善,既要积极大力推进,也不可能期望一蹴而就。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功能既要立足现实需要,也要留有发展空间,采用强制性、推荐性和选择性相结合,并留有前瞻性和可扩展性。
    根据我国目前电子信息化的水平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现在只能积极鼓励实行而不是强制实行电子招标投标,更不可能立即用电子招标取代传统的纸质招标。这两种形式将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并存。同时,受电子信息技术的限制,部分招标领域或部分招标环节,例如建筑方案设计、大型复杂工程施工和机电设备制造等招标比较适合选择传统纸质与电子相结合的招标投标形式以及专家集中见面评标方式。
    4、应当重视的其他问题
    1)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各类电子招标投标项目交易系统必须与评标专家库、工程计价等专业工具系统和各行业监管或公共服务平台的信息技术、数据接口标准统一,并与系统的研发、运营、管理主体要协调统一,需要统一制定和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规划。鉴于目前的行政管理体制现状,建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成立全国电子招标投标统一指导协调组织。
    2)各地政府建立的集中交易场所不应该向项目交易系统平台的定位发展,以免项目交易系统平台运营形成垄断,阻碍其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发展,降低其服务效率和水平。各地政府集中交易场所的最终目标应当逐步向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的功能定位发展。各地区已有的交易场地、评标专家、信息资源是建立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的良好基础,近期,可以首先满足电子远程异地评标必须进入监控场地的需要。前一段,许多城市的交易中心已经签订了网络远程异地评标的合作协议就是一次实践例证。
    3)全国各CA电子身份认证系统应该通过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实行互通互认,“一卡认证”。

    三、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基础
    目前,招标投标主体的在线身份识别认证、电子文件签名以及安全、保密传输、储存等网络信息技术问题已经解决,且电子签名已具有纸质签名同等的法律约束力。推行电子招标投标的技术和法律障碍已经不存在,只需要制定相关实施制度。
    电子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广泛运用,使我国已经形成推动电子招标投标发展的三个主要力量。一是各类大型企业集团已经或正在建立集中电子招标采购系统;二是各类交易服务或管理机构(工程、政府采购、机电、资产、土地、科技、医药)建立了电子招标投标信息服务或管理系统;三是各类招标代理机构建立了电子招标投标信息服务系统。
    上述三方面尽管目前尚未完全实现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运营,但都具有运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解决传统纸质招标投标难于适应的高频率重复和大规模集中交易活动的强大需求,以及项目招标采购前后电子信息化管理对接的需求,并已经拥有了一定的电子招标投标的技术基础和实践经验。此外,各类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研究开发单位也是不可轻视的推动力量。
    应该引起政府部门关注的是,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推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重要意义,要努力改变少数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不重视、不放心、不积极的精神状态。电子招标投标只是转变行政监督方式,不改变行政监督职能,并为行政监督部门全程、实时、规范地履行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创造了条件。各政府部门一定要发挥推动电子招标投标,并建立一体化信息共享体系的主导作用。

    四、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和系统技术规范简介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部或部分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对于电子招标投标项目交易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的体系结构、功能定位、建设、运营与检测的原则、条件、要求及有关实施主体作出了明确要求;对电子招标、投标、评标、中标的操作方式、责任要求以及信息安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当前国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践的经验总结编制,由《电子招标投标项目交易系统技术规范》和《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技术规范》两部分组成。适用于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交易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的整体或局部研发、运营、维护和检测活动。
   《电子招标投标项目交易系统技术规范》是指完成项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过程的信息系统技术标准。共有11章及3个附录,对电子招标投标项目交易系统技术规范的适用范围、名词定义、系统结构、系统功能、数据接口、技术支撑和保障以及相应的系统编码、接口格式和系统评测等制定了统一标准。从技术上保障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有效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协调性。 
   《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技术规范》目前已经提出了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的框架结构、基本服务功能以及与项目交易系统的相互关系,具体内容待下一步研究编制。
我们深信电子招标投标制度的建立必将推动电子招标投标的广泛和规范运用,并有效促进招标投标制度更加健康、科学、持久地发展。


    作者: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秘书处  李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