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并逐步完善我省政府采购中介市场,规范从业标准和从业资格,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确保招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有关部门资格认定,已获准在财政部或四川省财政厅登记备案取得政府采购招投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获准财政部或省财政厅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从事与其资质相符的招标代理业务,接受委托依法承办政府采购招投标代理业务。
第四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承办的业务范围:
1、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但采购人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尚未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2、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由采购人自行委托的政府采购招投标事项。
第二章 登记备案
第五条 获得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标投标代理资格证书并通过年检,有意在我省范围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而又未在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登记备案的招投标代理机构,须报省财政厅登记备案。
第六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登记备案必须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的招标中介公司,并且与行政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
2、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3、熟悉并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4、拥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其中技术、经济、法律专业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分别占在职人员总数的60%和20%以上。
5、具有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活动所需要的专家库、招标业务资料库等专业技术信息系统,能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完成政府采购代理工作。`
6、 近三年内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
第七条 申请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登记备案,必须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备案);
2、招标资格证书(复印件),最近一次年检证明;
3、近三年的招标采购项目及业绩统计表;
4、经审计后的会计决算报表;
5、完整的专家库人员名单(附报磁盘,以Excel电子文件格式提供,包括专业领域、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6、接受处罚及投诉情况;
7、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招标机构,暂不予以登记备案:
1、具有招标资格,但未开展招标业务的;
2、未按本办法要求提供真实完整资料的;
3、招标机构在组织政府采购招标工作中,未遵循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有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
4、受到投诉或举报,纪检部门或司法部门已经正式立案审查的;
5、经审计,存在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现象的。
第九条 已通过财政部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自动获得省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并在全省范围内有效,不再重新登记备案。
第十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登记备案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承办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必须与采购人签定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获准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政府采购招标活动;
2、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具体要求,核实投标人的资质;自行组织开标、评标活动;
3、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4、参与政府采购的验收工作;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获准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有关制度规定,维护政府采购委托人、投标人和中标人的合法权益;
2、自觉通过我省指定的公告媒体(《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和四川省政府采购网www.ccgp-sichuan.gov.cn)向社会发布招标、中标公告;
3、编制、解释招标文件;
4、承担有关保密责任;
5、按财政部门的管理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招标、评标文件;
6、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代理程序、合同管理及履约
第十四条、纳入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采购项目由财政部门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纳入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自行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建立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内部机构设置、各岗位工作职责、业务操作规程、会计制度、监督制度、工作纪律等内容,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承办政府采购事项,必须与采购人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七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完成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后,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备案。集中采购项目的合同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报送;分散采购项目的合同由采购人报送。
第十八条、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履约的法律文件,是采购资金支付的重要依据,适用合同法。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
第十九条、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第五章 监督和处罚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与采购项目相关的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活动中发生的质疑、投诉以及处罚,按《政府采购法》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四川省财政厅对省内审核合格的招标机构(包括已获准财政部登记备案的中央政府采购代理招标机构),统一印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登记备案表,作为代理年度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证明,并通过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公开发布。未进行登记备案的招标机构,不得接受委托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第二十三条、各市、州财政部门对申请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登记的中介机构审查后以正式文件的形式(附相关材料)上报省财政厅审核认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