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的联合投标协议书应作为其资格预审申请书或投标文件的一部分,随其资格预审申请书或投标文件一起提交。
招标投标法中并没有规定投标人投标前必须报名这个程序。依据法律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其是否组成联合体投标是投标时的一种自愿行为,只有正式开标后才能确定谁是投标人,而在此之前,均为潜在投标人。所以规定联合体投标人在报名的同时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实际上侵犯了投标人的权利,不可以。
来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理论与实践》 作者: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专家 毛林繁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