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咨询热线:
平台合作热线:
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政策法规 > 行业知识

评标人员透漏评审情况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发布时间: 2020-12-28 10:31:22 浏览量: 发稿人:阳光易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及评标现场的工作人员(包括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对于评标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如前述人员向他人透露评标过程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由对招标投标活动行使监督权的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

(2)没收收受他人的财物;

(3)可以依照违法情节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取消该评标专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5)禁止其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6)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对此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明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如评标人员因收受投标人贿赂而透露评审情况,《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