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一家代理机构。最近有一个招标项目共九个标段,报名家数超过一百家,其中有不少借用资质的,招标人想通过交信用保证金的方式限制一下。经询问其他地区有招标人与投标人单独签订交信用保证金协议的做法,用于较大金额的项目,还有人建议把招标公告变更为资格预审公告,采用有限数量制,不知这样的变更可以吗?
张志军:单独签订保证金协议的做法涉嫌违法,不宜采用。
个人理解把招标公告变更为资格预审公告,本质上属于终止招标后重新开始二次招标。该项目属于已经开始招标的项目,一般不宜将招标公告变更为资格预审公告。当然,如招标人愿意终止本次招标且退还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费用,也可以在二次招标时采用资格预审方式。
此外,招标代理机构在从事代理活动时,应当事先对市场竞争格局做一研判,如发现潜在投标人较多,可选择资格预审的办法开展招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