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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未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限到帐,代理公司拒收标书合法吗

发布时间: 2020-10-13 16:37:22 浏览量: 发稿人:阳光易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问题:
    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保证金需在开标日前三日到招标人给定的帐户,我单位提前一天从银行打了要求金额的保证金,但是代理公司在开标前一日通知我公司,因我公司保证金未在规定的时间到帐按自动放弃投标处理,这样做合法吗?我公司可采取什么补救措施吗?保证金凭证是以进帐单为准还是到帐单为准呢?招标文件这样要求合理吗?

    答:
    徐 鹰:
    投标文件实行的是“到达主义”,且投标具有一次性的特点。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前三天递交投标保证金。从法律角度来说,违反了投标一次性的规定,属于违规。
    另外:投标保证金的到达是以到帐单为准。在实际招投标过程中,曾经发生过这样的现象:
    有个施工工程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报价得分依据所有有效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值。某投标人在其转出银行柜台办理了电汇转账手续,银行工作人员也向其出具了转账底单。但因投标人经办人与银行柜台工作人员关系较好,嘱咐其暂不要转账,等候其通知后再办理。该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了投标文件,并向招标代理机构出示了该底单并转送评标委员会查验;但因报价唱出后该投标人认为其投标报价已经严重偏离评标基准值,立即通知银行工作人员停止办理转账手续。
    这样的话: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实为无效标(废标),但在评标时,评委仍以其为有效标进行评议和评分,尤其是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也进入了评标基准值的计算。若评标时就按废标处理的话,评标基准值就会发生变化,也会影响报价评分,有可能进而影响评标结果,对其他有效投标人不公平。
    若评标办法采用上述类似的办法,对投标保证金是否到帐的问题,应在投标截止时间时就需核实。 

    毛林繁:
    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日开始计算)内的行为”的保证,而不是投标截止时间前的行为保证,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依法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均可以递交。这就是徐鹰老师上面讲的要求“投标人提前三天到达指定账户,否则拒绝其投标”违法的理论依据。 

    唐广庆: 
    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投标保证金有多种形式,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但是当前都是提交现金,而且规定必须在投标截止前到达招标的账户上(不能规定开标前三天——不合法,法律规定投标截止前与投标文件同时提交)。当然这种规定是无可非议,但是往往受限于银行的工作效率。正如该网友提出的,由于银行未及时把投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转至招标人账户上,而形成废标,给投标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因此对这样的问题,应进一步商榷。最好采用除现金外的其他方式,如由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可以直接放在投标文件中一并交给招标人;如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可以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交给招标人的财务部门查验。这些均可以达到投标保证的作用。国际招标和国内利用世界银行或亚洲银行贷款建设的项目,大多采用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既省事又保险。法律法规未有规定那么具体。
    在这里我声明:我不反对用现金作为投标保证金,也不反对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前转到招标人的账户上。但是应灵活掌握。我认为只要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前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也提交了银行出具投标保证金的现金转账凭证,就应该认为他的投标是有效的。如有怀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派专人到银行核对一下,如果投标人确实已经缴纳,只是银行在转账过程中,这就证明投标人投标保证金无任何问题。这样做既解决了投标人的投标问题,又使得招标人多一个选择对象,这对双方都有好处,何乐而不为呢!
    结论:在投标截止时,投标保证金现金已经交给银行,银行正在转账过程中,即还未到招标人账户上去,这不是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的问题,应该接受它的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