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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 编制招标文件,评标方法和标准应细化到何种程度?

发布时间: 2021-03-23 16:07:20 浏览量: 发稿人:阳光易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评标方法和标准是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依据。尽管现行法律并未对评标标准的细化程度作出规定,但为了保证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使评标委员会充分了解招标人的要求,并依照事先规定评标方法和标准科学地评选出最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充分体现招标文件的要求,具体且可执行。

一般评标方法和标准应包括否决因素、技术和商务评审因素和相应的权重、价格得分的计算公式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主席令第86号)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13修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令第23号)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九条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