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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笔误”和“选择性报价”须分清

发布时间: 2020-11-02 11:42:58 浏览量: 发稿人:阳光易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不久前,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一个服务项目的招标中,遇到一件让其左右为难的事情: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发现,A公司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小写金额为420.3173万元,大写金额为肆拾贰万零叁仟壹佰柒拾叁元。对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不熟悉的评标委员会随即向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提出疑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投标人报价前后不一致如何处理有没有规定?”
  
  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立刻向评标委员会作了介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评标委员会遂根据上述规定作出决定:“A公司的报价大小写金额不一致,那我们就以大写金额为准了。”可在评标现场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唱标人却说:“那就糟了,我唱标时没有注意到他们的投标价格不一致,唱标时我只唱了数字。”
  
  “那麻烦了,因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说,“如果此时以小写金额为准,将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如果以大写金额为准,又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一筹莫展,评标活动不知如何继续……
  
  上述案例有三个问题值得思考:一、A公司的不同报价应定性为“选择性报价”还是“笔误”?评标委员会该作何处理?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唱标人唱完标却未发现投标函中报价不一致的问题,算不算存在过错?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评标的过程中,应如何处理采购实务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万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