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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选用代理机构应该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 2020-10-19 11:02:45 浏览量: 发稿人:阳光易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谨防政府采购人与“水货”代理机构权利寻租现象

 
政府采购工作在我国已经开展十多年了,采购人对《政府采购法》和相关规定也相应有了比较清晰和系统的认识,对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内及目录外的工程、货物、服务实施采购委托代理也已逐步走上轨道。但是随着政府采购业务的范围与规模逐渐扩大,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也如雨后春笋般的增多,按照财政部部长令31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一些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工程、货物、服务项目招标代理上大打法律和相关规定的擦边球,无论是经财政部门备案确认和审批的代理机构,或是根本就没有经财政部门确认和审批的代理机构、甚至是一些借用他人招标代理资质和临时拼凑的”水货”代理机构为了生存和各自目的利益,其触角早已进入了政府采购领域,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代理机构虽然经过财政部门确认和审批,主要代理工程类,但采购人仍然委托其代理实际却超出经营范围代理货物和服务类采购,甚至是没有在财政部门备案的本是代理房屋建筑工程的范围的却代理水利建设、小型水利项目、交通道路;二是一些代理机构没有经过省级财政部门确认和审批备案的,采购人却委托其代理政府采购目录内的业务,并美其名曰依法选择代理机构是采购人的权利;三是采购人为达到目的把一些集中采购机构具有实施多次采购经验的准政府采购项目委托给即无经省级财政部门确认和审批备案,又超出其代理范围的代理机构,并强调是为引进竞争机制;四是采购人委托一些借用他人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和打着某省级代理机构办事处或一些临时拼凑班子进行招标代理,等到、备案审计进行项目调查时却查无此人,这些情况特别是在县市级表现尤为突出,应该引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注意。
 
从一定层面讲,由于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在工程类采购代理业务有限、竞争激烈,难以避免的出现“僧多粥少”局面,于是必然向集中采购的领域方面进军。为了生存与发展,在政府采购政策宣传不够、集中采购机构发展受限,力量薄弱,操作业务不能完全适应采购人需求的情况下,加上其竞争手段层出不穷,使得一些采购人与”水货”代理机构一拍即合,权利寻租现象呈上升趋势。因此笔者建议,政府采购人需要在政府采购法律政策规定的条件下依法按规、有序竞争、慎重委托招标代理业务,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加强监督管理,共同遏制权利寻租现象。
 
1、正确理解法规释义,管好慎用选择权力。《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这是法律的强制性的规范约束,该法第十九条后款规定:“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第十八条与第十九条规定属于法律普遍的、共性的与特殊的、个性的基本逻辑关系中的范畴,也就是说该法第十八条是第十九条的执行前提。因此,采购人不能断章取义只运用后一条作为档箭牌来规避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只能由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不能自行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只有那些不是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才能在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属于代理政府采购类的应该在省级财政部门以上确认和审核并备案)的采购代理机构之内行使选择权。否则将会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
 
2、确立正规机构地位,依法实施委托代理。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操作主体主要有两个,即依法成立的集中采购机构、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同时法律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为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从中可以看出集中采购机构的法律地位。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这是依法委托。对于部门集中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自行招标条件的采购人可以自行招标采购,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在其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3、明确招标代理资质,防止代理业务不当。承办政府采购事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要具备相应的资格和代理资质,这一标准不容降低。按照《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部长令31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的第五条规定: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因此承办政府采购事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是经过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机构。
 
因此,对于分散采购的项目在委托招标时,一定要把握项目招标所适用的资质要求,不容降低委托取得有关资格不全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防止在项目招标委托中出现虚假委托、人情委托、超出代理机构代理范围委托、不具备招标代理资质和条件等违规代理,特别是那些为承揽项目代理而无原则地迁就采购单位的无理要求,从而损害了投标人合法权益,违反了公正原则,影响了招标质量,甚至给国家和集体财产造成了损失。
 
4、严格监督委托代理,适当引入竞争机制。招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化工作,有完整的程序,环节多、专业性强,组织工作繁杂。因此,应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一是在加强代理机构认定机构在审批或资质年检的同时,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凡在检查中存在问题的一律取消其代理资格;二是规范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选择行为。对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采购人应从省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中择优选用,防止采购人化整为零逃避集中采购的行为,克服采购人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随意性,使采购代理行为公开透明,营造良好的采购代理市场环境。三是依法明确采购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把握好角色定位,各负其责,保护好双方的利益,同时从采购信息的发布、采购程序的执行、采购合同的验收、采购资金的支付过程等各个环节实行监督,力促阳光操作。四是有条件适当引入采购代理竞争机制, 允许采购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也就是说,属于集中采购通用类目录的项目,采购人可以在集中采购机构范围(经省级审批可以代理工程、货物、服务的)内择优选择委托代理;属于集中采购部门集中类目录和分散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可以选择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委托代理。(作者系湖北省枣阳市财政局工作人员)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