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严格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省公管办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主体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单位试行,试行期限为2019年6月25日至2019年9月25日。请你单位结合具体实际,认真开展试行工作,并于2019年10月10日前将试行工作开展情况、具体修改意见和制定完善的分类统一场内管理规定一并书面反馈至省公管办。
2019年6月24日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主体行为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509号)《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豫公管委〔2017〕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的各方交易主体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各方交易主体是指交易活动的交易主体和交易服务主体,即项目单位(招标人、转让人、采购人等)、竞争主体(投标人、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竞买人等)、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运行服务机构)、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与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的单位和工作人员。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四条 项目单位行为规范:
(一)应按规定将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的项目全部纳入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交易;
(二)项目交易需要履行相关批准手续的,应按规定履行批准手续;
(三)应按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内容进行交易;
(四)应按照国家或行业规定标准编制交易文件;
(五)应按规定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或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评审专家;
(六)不得化整为零或其他任何方式规避交易;
(七)不得存在进场交易的项目还不具备交易条件的现象;
(八)在标段划分、竞争主体资格条件设置,交易公告、交易文件发布(出售)时间,交易结果公示,中标通知书发放,合同签订等环节,不得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九)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不得违规泄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不得存在违规与竞争主体私下串通、暗箱操作、虚假交易的行为;不得存在干扰、妨碍评标评审专家的行为;不得存在不按交易结果发放中标通知书或不签订合同的行为;不得违规擅自中止或终止交易活动;
(十)不得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机构)行为规范:
(一)代理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的项目,应按规定进入全省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交易;
(二)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制度和流程;
(三)应严格执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场内管理相关规定;
(四)应按照国家或行业规定标准编制交易文件;
(五)不得从事同一项目的其他代理业务和投标咨询等活动;
(六)不得存在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继续代理的行为;
(七)编制的交易文件不得有倾向性或违法违规的条款;
(八)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交易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九)不得与项目单位或者竞争主体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十)不得干扰妨碍评标评审专家正常评审活动;
(十一)不得存在不合理收费的现象;
(十二)不得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竞争主体行为规范:
(一)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流程和制度;
(二)严格执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场内管理相关规定;
(三)不得存在借用、伪造、涂改、出借资质证书的行为;
(四)不得存在与其他竞争主体相互串通或与项目单位、代理机构串通谋取中标的行为;
(五)不得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六)不得存在恶意投诉的行为;
(七)不得无故撤回投标、放弃中标,影响项目交易正常程序;
(八)不得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评标评审专家行为规范
(一)应具备评标评审专家职业素质,严守职业操守;
(二)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共资源交易规则、流程和制度;
(三)应严格执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场内管理相关规定;
(四)严格执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相关规定;
(五)不得存在专家管理规定中明令禁止的行为;
(六)不得存在私下接触项目单位、竞争主体及其代理人或者与交易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
(七)不得存在以不能满足违规要求不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相要挟的行为;
(八)不得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行为规范:
(一)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流程和制度;
(二)应按规定受理进场交易申请、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服务;
(三)应按规定选择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保证不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数字证书兼容互认;
(四)应及时、全面、准确向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和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在线监管平台推送交易信息;
(五)应加强场内管理,严格规范工作人员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六)应按规定做好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工作;
(七)不得泄露应保密的交易信息;
(八)不得违规干预交易活动;
(九)不得违规进入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库、评标评审现场等重要保密系统或场所;
(十)不得存在国家和我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定中明令禁止的行为;
(十一)不得存在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
(十二)不得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银行金融机构行为规范:
(一)应严格落实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收退规定;
(二)应按规定严格执行保密相关规定;
(三)应建立健全有关保证金的收退及保密制度;
(四)应提高保证金收退效率,及时按规定退还保证金;
(五)应定期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对保证金收退情况;
(六)不得存在保证金退还不及时的行为;
(七)不得存在怠慢客户、服务不周的现象;
(八)不得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行为规范:
(一)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流程和制度;
(二)严格执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场内管理相关规定;
(三)应支持不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数字证书的兼容互认;
(四)应按照公布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提供电子认证服务;
(五)应严格执行应当保证提供的服务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六)应严格遵守国家的保密规定,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
(七)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
(八)不得违规泄露应当保密的有关企业及项目交易信息;
(九)不得存在证书的安全性、可靠性不能得到保证的现象;
(十)不得存在证书持有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时且不按规定撤销其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现象;
(十一)不得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电子交易系统开发维护机构行为规范:
(一)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流程和制度;
(二)应按统一的技术规范和数据标准开发和维护电子交易系统;
(三)应严格执行保密相关规定;
(四)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电子交易系统运行平稳、高效、安全;
(五)不得存在由于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维修不及时而影响交易活动顺利开展的现象;
(六)不得泄露依法依规应当保密的信息;
(七)不得泄露潜在竞争主体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信息;
(八)不得为弄虚作假、串通交易提供便利;
(九)不得违法篡改数据电文;
(十)不得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交易活动中各方交易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管,依法依规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记录场内各方交易主体行为及行政监督部门监管情况。
第十四条 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交易当事人发现相关交易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后,应及时告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五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主体行为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25日至2019年9月25日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试行。试行期间,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和我省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制度和本办法规定,及时制定完善分类统一的场内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