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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公管办〔2017〕22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11-30 12:38:15 浏览量: 发稿人:阳光易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考核评价暂行办法》已经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1115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考核评价

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升平台服务能力和水平,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依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评价考核办法(试行)》和《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的意见》《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所有交易平台的考核评价。

本办法所称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是由政府举办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市场主体依照标准兴办的交易平台共同构成。

第三条  考核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交易平台建设、运行、服务及互联互通情况等。

第二章  平台建设

第四条  场所建设及设施配备。

(一)场所功能区的布局、标示及场内环境、秩序;

(二)硬件设施配备及日常运转、维护、更新和管理。

第五条  制度建设。交易平台内控管理、业务流程、保证金收退、安全防范、风险防控、应急预案等制度制定情况。

第六条  系统建设。电子化交易、服务、监管系统建设等。

第三章  平台运行及服务

第七条  制度落实。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情况、落实相关规定情况、执行交易规则情况。

第八条  咨询服务。设立咨询岗位、配备专职人员、公开咨询电话、提供咨询服务情况等。

第九条  交易受理。交易主体、交易项目的进场登记;申请进场项目资料完整性核验;信息发布等。

第十条  交易组织。交易准备阶段的设备调试;交易场所的服务指引;有关环节的现场签到;交易时间及场地的统筹安排;隔夜评标评审安排;交易现场突发情况处理等。

第十一条  交易评审。专家抽取终端的使用和维护;专家抽取的资料审核、登记、打印、保密、存档等;评标区内的用餐管理;评标现场突发情况处理等。

第十二条  交易见证。评标区人员身份核验;交易秩序的维护;投标保证金收退情况;交易活动记录;交易项目档案及音视频电子档案的保存、管理等。

第十三条  运行安全。网络信息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被投诉情况。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被投诉情况。

第四章  互联互通

第十五条  系统联通。电子交易、服务、监管系统及主体诚信库对接情况和数字证书共享互认情况。

第十六条  信息上传。

(一)电子交易系统。全过程电子化交易和远程异地评标对接使用及调度情况。

(二)电子服务系统。向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推送数据的交易领域和行政区域覆盖面、数据数量及质量、上传及时性等。

(三)电子监管系统。向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推送交易信息、监控音视频信息、监管事项信息的类型、数量、完整性和及时性。

(四)主体诚信库。推送主体信息的类型覆盖情况;推送信用信息的数量;推送履约信息的数量;信息推送及时性。

第十七条  系统维护。数据和信息传输连续性和系统故障处理的及时性。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考核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考核评价采取年度考核与日常抽查、全面考核与专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通过市场主体评价、行政监督部门评价、网络评价和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征求的意见,将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考核结果和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90分为良好,60分(含)-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为不合格。

(一)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二)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

(三)强制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之外的项目进入平台交易;

(四)强制扣押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五)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许可、强制担保、会员登记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排斥其他地方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六)违法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相关手续;

(七)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表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

(八)干涉市场主体选择依法建设和运行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考核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优秀的通报表扬,不合格的通报批评,并视情给予限期整改、暂停业务的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豫公管办〔2017〕22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