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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鹤壁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评标行为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11-11 15:18:24 浏览量: 发稿人:阳光易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鹤建〔2020〕47 号

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鹤壁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评标行为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66 号)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鹤壁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评标行为监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 年 10 月 30 日

 

鹤壁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评标行为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鹤壁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以下统称评标专家)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建设工程领域使用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的违法违规、不良行为的监督抽查、信用记录、执法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评标专家违法违规、不良行为是指评标专家在行使评标专家职能或以评标专家身份从事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其他违反评标管理制度、有违诚信的行为。

第四条 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按照行业管理、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评标专家违法违规、不良行为的监督抽查和信用记录。监管应当遵循准确、及时和客观的原则,监督抽查、信息公示、案件移交、联合惩戒。

第五条 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应对评标结果进行公示,并对公示信息、评标报告进行核实,确保评标专家评标工作质量。

第六条 评标专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准确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提出评审意见。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出具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七条 依据法律法规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违法违规行为:

(一)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二)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资格预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四)擅离职守;

(五)不按照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预审资格);

(六)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资格预审申请人;

(七)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人)的要求;

(八)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资格审查)不提出否决意见;

(九)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十)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十一)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澄清或者说明、补正予以认可;

(十二)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十三)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评标委员会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十四)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将标底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十五)评标专家对投标人打分畸高或畸低,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

第八条 评标专家评标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良行为:

(一)评标专家被证实在评标工作中存在明显错误,影响评标公正性的;

(二)在独立评分环节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暗示、诱导或者施加压力影响其独立评审的;

(三)出具与事实明显不符的评审意见的;(四)发现投标人的违法行为不及时报告的;

(五)非因外部原因评标效率异常低下,严重影响评标进程的;

(六)其他违反评标相关规则,影响评标结果的。

第九条 评标专家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良行为:

(一)评标专家接到评标通知并确认参加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的;

(二)评标专家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评标或以他人名义参加评标的;

(三)将评标的相关资料带出评标区的;(四)无正当理由迟到,影响正常评标工作的;

(五)未按规定存放手机、电脑等通讯工具和手提包等随身物品的;

(六)其他违反评标专家管理制度或评标纪律,影响评标的。

第十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违背职业道德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良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招标人依法组织的复评的;

(二)拒绝接受或者阻挠招投标管理部门监督和执法调查的;

(三)索要明显超过当地标准的劳务报酬的,或者报酬以外好处或财物的;

(四)因劳务报酬怠于履行评标义务、扰乱评标秩序的;

(五)接受可能影响其评标公正性的宴请的;

(六)其他违反评标职业道德,影响评标的。

第十一条 以下文书中认定与招投标活动相关的评标专家的行为,直接认定为不良行为:

(一)生效的行政机关执法文书判定结果;

(二)生效的仲裁裁决书;

(三)生效的法院判决书。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经查实存在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违法违规、不良行为的,由招标投标监督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期限的处理,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存档,在省、市两级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不良行为公开和应用的主要内容包括评标专家姓名、不良行为内容、处理依据、处理结果等。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现评标专家有违法违规、不良行为的,按照程序移交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同时函告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主管部门,依法限制评标行为或取消评标专家资格。被公示的评标专家,有关部门可以向其工作单位抄送公示内容。

第十四条 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评标活动实行过程监督,对评标结果和评标报告进行监督抽查;在调查、处理对评标结果的投诉中,发现违法违规、不良行为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也适用于业主代表专家。业主代表专家发生上述不良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抄送其所在单位。

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征集、记录和披露不良行为信息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详细请阅:鹤建[2020]47号.pdf